今天上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朴英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本案系我国首例因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今天上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朴英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本案系我国首例因擅自开启飞机应急舱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延吉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朴英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朴英兰擅自将飞机前左侧应急门打开,导致充气滑梯弹出,严重威胁飞机安全,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飞机应急舱门(资料图)
经法庭审理查明: 2015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朴英兰在吉省延吉市朝阳川国际机场乘坐韩国韩亚航空公司由延吉飞往韩国仁川市的OZ352航班,坐在靠近左侧2号应急舱门的15A座位。朴英兰登机后,乘务员禹贤正(韩国籍)根据安全手册,专门向朴英兰讲解说明了应急舱门的重要性,告知其非紧急情况不能打开;如遇紧急情况,在得到机组人员的指令后,方可打开协助其他旅客逃生。12时30分许,OZ352航班关闭舱门,于12时34分50秒被牵引车推出滑行。飞机滑行38米时,朴英兰擅自将其座位附近的左侧2号应急舱门打开,致使该应急舱门的充气滑梯释放弹出。地勤和机组人员发现后,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于12时35分24秒将飞机迫停,延吉机场随即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该航班延误近4小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4万元。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朴英兰明知擅自打开飞机应急舱门会危及飞行安全,在飞机被牵引车推出阶段故意将应急舱门打开,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朴英兰未接到乘务员指令,即不顾警示标语,擅自将应急舱门手柄上的防护罩拉开,抬起防护罩内的手柄,致使应急滑梯弹出、飞机迫停,给飞行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导致航班延误近4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4万元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朴英兰打开应急舱门时飞机尚未使用自主动力滑行,地勤和机组人员发现应急充气滑梯弹出后将飞机迫停,地勤人员先已离开滑梯弹出形成的危险区域,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故朴英兰的行为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朴英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和辩解,法院指定的律师出庭为朴英兰进行了辩护,被告人依法充分行使了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庭使用被告人本民族语言文字朝鲜语进行了诉讼。宣判后,朴英兰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朴英兰的近亲属,部分省、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有关群众旁听了庭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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