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适用性探究:机遇与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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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适用性探究:机遇与挑战并存区块链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2.0时代的典型产物,在国际货物买卖场景下的应用潜力已初步展现,但其适用边界仍不明晰。本文将基于国际货物买卖场景,对智能合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法律框架与应用前景,并探讨其在该场景中的机遇与挑战
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适用性探究:机遇与挑战并存
区块链智能合约作为区块链2.0时代的典型产物,在国际货物买卖场景下的应用潜力已初步展现,但其适用边界仍不明晰。本文将基于国际货物买卖场景,对智能合约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的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其法律框架与应用前景,并探讨其在该场景中的机遇与挑战。
一、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智能合约:概念辨析与法律适用成本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概念差异,并正视其法律适用成本、缔约成本与安全性风险。
1. 概念辨析: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智能合约
传统意义上,智能合约的核心特点是“自动履行”。1996年,尼克·萨博首次提出了智能合约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于其上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萨博以贩售机为例,说明了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的根本特征:顾客对于商家履行交货义务的信任,转化为了顾客对于“投币后,商家设定的贩售程序会出货”的信任,亦即商家不会更改预先设定的出货程序的信任。这种依托于程序的数字化承诺能够提高交易效率,但可能因程序错误或者商家恶意修改程序而被辜负。
而当下被提及的“智能合约”往往指“区块链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以不可篡改性、去中心化、去信任、非对称加密以及时间戳为主要特征,为智能合约的自动履行提供了基于技术背书的强大信用机制。以贩售机为例,区块链技术的加入,使得顾客不必担心商家在设定程序之后恶意更改,从而保障了顾客在付款后的权益。
因此,将“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智能合约”加以区分,作语境化、类型化展开,有助于我们保持冷静思考,正视其法律适用成本、缔约成本与安全性风险。
2. 法律适用成本: 缔约成本、安全性风险和匿名性
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较高的缔约成本和一定的安全性风险,更加亲和于高度数字化的使用场景。
(1)缔约成本: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履行的特征要求前期的代码设置尽可能地周严和完备,对于含糊性语言的包容度很低,难以发挥“经过思考的含糊”这一种缔约智慧。而计算机代码的表达形式,也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对自身意思与代码表达的吻合度审查上存在技术壁垒。
(2)安全性风险:智能合约究其本质即是计算机代码,代码由人类编写,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代码不可能不存在漏洞。以太坊平台发生过损失惨重的“TheDAO事件”,黑客利用投资基金公司DAO智能合约的代码漏洞,非法获取了5000万美金。将近100万份智能合约进行每份10秒分析时间的分析后发现,这其中有34200份智能合约很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其中2365份有明显漏洞。
(3)匿名性:区块链智能合约在形态上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账本实现了去中心化的权力下沉,这种“全网公开”需要通过匿名化的方式来抵消“公开”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公钥、私钥和数字签名等技术,交易当事人能够在匿名的状态下进行交易,从而抵消交易公开对于隐私披露的不利影响。这种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匿名模式难以将区块链账户与具体个人账户对应起来,使得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前尽调、纠纷后救济上面临更大的困难。
二、区块链智能合约与国际货物买卖:CISG框架下的适用性分析
CISG作为国际商事合同领域最具广泛适用性的统一实体法,在国际货物贸易场景中具有广泛适用性。通过探讨区块链智能合约与CISG的衔接性,可以更好地评估区块链智能合同在国际货物买卖场景下的制度成本,把握其适用前景并为其语境化的适用优化出更好的法律框架。
1. CISG的适用性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法律证成
CISG具有非强制性、中立性等特点,为区块链智能合约在CISG下的补充与调整提供了灵活、充分的空间。CISG对合同的成立条件进行了规定,采“要约—承诺”模式。区块链智能合约能够实现向特定收信人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功能,亦即区块链智能合约能够通过程序语言做到令交易相对人特定化。
(1)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要约与承诺:以保险业巨头安盛公司名为Fizzy的保险产品为例,该产品系依托以太坊公链的航空延误保险,由用户支付保费、作出承诺,在航班的延误超过两个小时以上时,能够完成自动理赔。这表明当前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能够做到向特定相对人发出信息。而与传统合同不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承诺可能需要应用执行代码。例如,在B公司决定接受A公司发出的Echo-Pen买卖要约时,其需要通过密钥提供的数字签名执行交易,并借此表达自身的承诺意愿。
(2)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成立时间:对于不存在传统合同的区块链智能合约,应当将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成立时间明确为合同相对方采取该合同要求的特定行动的时间。例如,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交由代码控制时,方认定合同订立。
(3)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区块链智能合约能够做到内容具体确定,但由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代码化特征,在证成代码层意思与当事人意思的一致性时可能存在困难。
(4)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效力认定:CISG第4条第1款a项规定,CISG不调整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在CISG不调整合同效力的情况下,约定适用CISG的区块链智能合约在效力问题上,则需要回归到双方补充约定的其他法律上。
2. CISG框架下的特殊问题
区块链智能合约的特殊性使其在意思表示合致认定、合同生效时间认定、合同效力认定、合同变更、卖方义务履行、不安抗辩权行使等问题上存在特殊性,需要相关规则予以关照。
(1)意思表示合致认定:在认定当事人内心意思与代码层的表示意思时,应当特别审慎。借鉴格式合同规则,要求区块链智能合约提供方对于减损对方权利、减免自身责任的条款尽到提请注意义务,将公平原则渗透在具有“技治主义”属性的区块链智能合同当中。
(2)合同生效时间认定:区块链智能合约的订立过程较为复杂,涉及前期的协商、文本层合致、代码编写等程序。合同究竟是在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代码层未必建构完善时即随合同成立而生效,还是应当在代码层已经编写完善、设定完成时方才生效?当事人最好能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效时间,以期降低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
(3)合同效力认定:区块链智能合约为了抵消分布式账本的“公开”,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匿名化处理。但这种匿名化的处理方式也可能带来因合同主体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而导致的合同无效问题。
(4)合同变更:区块链智能合约具有自动履行性与不可逆性,该属性既是其高效的基础,但是也因技术的限制而失之灵动,成了合同灵活变更的障碍。当下,变更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做法主要有两种:预先拟定变更程序、采用新代码覆盖旧代码的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存在局限性,需要进一步探索更灵活的变更机制。
(5)卖方义务履行: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匿名性和不可逆性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之间存在张力。CISG第41、42条规定了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这提醒我们即使货物的质量满足合同约定,我们也很难确定卖方就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因此,基于区块链智能合同的自动履行依然未必符合“全面履行”的要求,买方依然需要担负该货物存在权利瑕疵的风险。
(6)不安抗辩权行使:CISG第71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若因履行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等,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该条款赋予合同当事人不安抗辩权,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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