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8月5日,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书显示,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原告在获得电视剧《亮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快手”大量传播《亮剑》作品内容,且为整集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天眼查App显示,8月5日,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字节跳动公司诉称,原告在获得电视剧《亮剑》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快手”大量传播《亮剑》作品内容,且为整集播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快手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用户自行发布,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等。
法院认为,被告快手公司的审查和采取措施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限,构成帮助侵权,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标签: 字节 起诉 快手 侵权 亮剑 版权 获赔 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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