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0月新规来了!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收件人同意) 包裹放不放快递柜消费者说了算,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须监护人同意,银保宣传单不得出现“存款”等字样,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10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全国性法律法规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 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10月1日起,《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原标题:10月新规来了!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收件人同意)
包裹放不放快递柜消费者说了算,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须监护人同意,银保宣传单不得出现“存款”等字样,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10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 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10月1日起,《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根据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
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须监护人同意
10月1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多举措防范销售误导 银保宣传单不得出现“存款”等字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银监会、保监会发布的7个相关规范文件同时废止。《办法》包括总则、业务准入、经营规则、业务退出、监督管理、附则共计6章70条。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观察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将保险代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界定明确告知客户。
银行代销保险产品时,各类宣传材料应当按照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在醒目位置对经营主体、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情况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有虚报、欺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各类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在颜色、样式、材料等方面应与银行单证和宣传材料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带有商业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商业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与银行共同推出”等字样。
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农业农村部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40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是原则性说明外,其他五章分别对规划编制、项目申报与审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把“两区”耕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办法》规定,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办法》规定,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施行 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2014年1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着力提高监管的靶向性,根据工作目的和工作方式的不同,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为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首次明确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并明确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价性抽检。
新《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抽样程序要求。一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明确食品安全抽样工作应当遵守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的要求。二是针对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在权利义务告知、现场信息采集、封样、签字盖章确认等方面的区别,分别完善了现场抽样和网络抽样应当履行的程序要求,并对网络食品抽检方式、费用支付、信息采集、样品收集等作出规定。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对涉及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等各环节时限依法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四是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定对自动售卖机、无人超市等没有实际经营人员的食品经营者组织实施抽样检验。
此外,《办法》还主要完善了复检程序规定、抽样异议处理程序,强化了核查处置措施和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施行 质量标准更严格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举措:
一是严格质量标准。保健功能目录规定了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范围,原料目录界定了注册与备案的通道,纳入原料目录的,可以直接备案。为保证纳入目录的原料安全有效、功能真实可靠,质量标准稳定,《办法》严格规定了目录纳入条件、纳入程序、管理方式。对纳入目录的原料和保健功能,设置了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于最新研究发现有风险、科学共识有变化的,可以及时启动目录的调整程序。
二是强化社会共治。《办法》规定,任何个人、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均可提出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声称目录的建议。主管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审查、公开论证,符合要求的就可以纳入目录。这样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科研优势,提高原料和功能评价方法的科学性,解决目前单一政府主导而科技力量不足的问题,提高备案产品和注册申报质量,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三是鼓励研发创新。《办法》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目录制定,打通了新的保健功能研究开发路径。鼓励企业既继承传统中医养生理论,又充分应用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研究开发新功能新产品,改变目前产品低水平重复的现状,促进保健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住建部日前发布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主要就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各班婴幼儿的年龄、人数以及安全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要求细则。《设计规范》规定,托儿所、幼儿园仅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不能与商业、娱乐等建筑合建;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
地方性法律法规
北京举行国庆游园 部分收费公园免费开放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北京市将举办国庆游园活动。10月1日当天,部分收费公园免费开放,其中,天坛公园、地坛公园、陶然亭公园、朝阳公园、园博园、北京国际雕塑公园、颐和园、北京动物园、八大处公园等9家公园免费不免票,市民和游客可通过公布的网站、微信公众号、APP进行预约,并到指定地点兑换门票。
10月2日当天,天坛公园、地坛公园、北海公园、陶然亭公园、朝阳公园、奥林匹克森林公园、海淀公园、园博园、北京国际雕塑公园、大运河森林公园等10家公园将举办丰富多彩的游园活动,游园时间为8:00-18:00。10月3日起,全市公园正常开放。
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可用“上海标准”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通过的《条例》共设7章44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和区域合作、监管和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上海市推行“上海标准”标识制度,上海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上海标准”标识。“上海标准”评价的技术规范,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第三方机构制定。
《条例》还推动与长三角相关省建立标准化协调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区域协同标准体系,优先在信用、旅游、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推动标准共享和互认。
河北:个人出租住房 按租金5%-10%核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公告,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法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为实施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坐支、私分和擅自处置罚没财物。
《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占道挖路不得超过3个月
《南宁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实行,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办法》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做出规定。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占用期限。举办商业活动、庆典活动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日;设置早餐销售点、报刊亭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除早餐销售点、报刊亭以外的其他占道经营,不得占用交通通行高峰时段,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堆放物料的,占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施工作业占用的,每个工作面的施工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综合考虑工程性质、道路交通状况,合理确定挖掘道路的时段,每个挖掘工作面的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轨道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排水顶管工程等特殊工程除外。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停车场乱收费最高罚5万
10月1日起,《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将施行。
《条例》规定,未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有收费资格违规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出具收费票据而未出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偷税、漏税的,交由税务机关处理。
10月1日起山东滨州低速电动车将划定禁行区
10月1日起,山东滨州市将划定禁行区,严禁低速电动车驶入,引导在用超标车辆逐步退出。对群众已经购置的超标低速电动车,设置为期三年的过渡期。三年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须取得相应车型驾驶资质,否则按无证驾驶予以处罚。三年过渡期后,不符合登记情形的超标电动车不得再上道路行驶,否则依法予以扣留。对于闯入禁行区的车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现场查处的闯禁行交通违法,按照“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给予驾驶人罚款200元,记3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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