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搜网2月28日消息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乐视影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北京思伟,法院判定维持原判,发布日期为2月24日。法院认为思伟股权中心公司要求查阅、复制乐视影业公司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于法有据,且符合法律程序
站搜网2月28日消息 今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为乐视影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北京思伟,法院判定维持原判,发布日期为2月24日。
法院认为思伟股权中心公司要求查阅、复制乐视影业公司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于法有据,且符合法律程序。
站搜网小编了解到,2017年,北京思伟因乐视影业方面拒不提供会计账簿等资料,以违反了北京思伟作为股东的知情权为由,将乐视影业诉至法院。
在2017年10月10日披露的起诉书中,北京思伟称,“曾于2017年6月9日向被告(即乐视影业)法定代表人张昭及CFO吉晓庆、融资经理陈慧源分别寄送函件,要求被告提供2015年6月1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而被告拒不回应,亦不允许查阅,时至今日已超过《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15日期限。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从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的运营,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诉至法院。”
在北京思伟作出起诉后,乐视影业在2017年10月13日也作出回应称,乐视影业自成立以来,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股东查阅公司相关财务及运营信息的要求,一直积极予以配合。”乐视影业还表示:“因公司处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基于对内幕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我们已于2017年5月应北京思伟要求及时向其提供了财务报表。”
该案一审中,法院的判决结果为:一,乐视影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置备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于其办公场所,供思伟股权中心查阅、复制;二,乐视影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置备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于其办公场所,供思伟股权中心查阅。随后乐视方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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