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让资本夺走公司控制权,马云、刘强东如何做到了周航没能做到的事?) (王胜全/文)网约车牌照来了,周航却走了。5月8日,易到官方消息称,其正式获得由北京市交通委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原标题:不让资本夺走公司控制权,马云、刘强东如何做到了周航没能做到的事?)
(王胜全/文)
网约车牌照来了,周航却走了。
5月8日,易到官方消息称,其正式获得由北京市交通委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四年。
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在微博表示,这是北京市向民营网约车平台、也是C2C平台发放的首张网约车牌照。当然,对于易到的创始人,这也是他们渴望已久,并为之奋斗的牌照。然而18天前,围绕着“乐视挪用易道13亿元资金”的问题,周航、杨芸、汤鹏三位易到创始人已联合声明辞去易到所有职务。
创始人如何丧失了公司控制权?乐视控股“使用”13亿元贷款的行为如何评价?孰是孰非,众说纷纭。或许只有回到法律轨道,才能定纷止争。
公司控制权的契约安排
类似周航的故事在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一再上演:创始人经过若干轮融资后,股权被不断稀释并丧失控制权,最终与公司分道扬镳、黯然离场。
创业者与资本之间的公司控制权之争,一直是互联网企业的公司治理难题。
易到共进行六轮融资。E轮融资后,乐视控股持有易到66.6%的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并随后任命董事长和总裁进驻易到。创始人周航持股比例降至25%,成为二股东,仅保留董事、CEO职务。至此,周航丧失了公司控制权。
也有例外,以马云为首的34位合伙人虽然仅持有阿里巴巴13%的股份,但阿里巴巴公司章程规定,他们有权任命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掌握了阿里巴巴的控制权;刘强东只占京东20%的股份,但通过持有B类股票,获得83.7%的投票权,实现对京东的控制。
阿里巴巴和京东对公司控制权的契约设计,实现了资本与创业者的和谐共赢,具有借鉴意义。
公司治理的终极目标,是建立最适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以促成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公司治理的核心要义,是公司内部界定股东与经营者的“契约安排”。现代公司的基础架构,建立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原则之上。假设所有者无法事必躬亲,不擅长经营,而经营者虽善于经营,但缺少资金。只有所有者与经营者相互合作、取长补短,才能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因此,资方持有多数股份时,若一味谋求控制权,驱赶经营者,并不一定是明智选择,资方自行经营失败的案例不计其数。创业者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契约安排”,避免引入资本后公司控制权旁落,至关重要。
公司法就是一部公司治理法,任何国家的公司法都以规范公司治理为目标,中国《公司法》也不例外。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当灵活,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同股不同权”,为创业者保留公司控制权留下空间。即法律层面的支持,让创业者实现引入资金的同时,不至于丧失公司控制权。
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相对保守,强调“同股同权”。监管部门在审核企业上市时,禁止存在“合伙人”制度或者双层结构的企业上市,这促使不少优秀企业选择境外上市。
监管部门和《公司法》如何与时俱进,为创业者留出制度空间,实现资本与创业者共赢,是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资金腾挪存法律风险
乐视控股为易到与乐视汽车生态的同一控制人,易到与乐视汽车生态则存在关联关系。企业的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存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大股东如果控制了董事会、股东会,缺少中小股东制衡,公司任何行为,都在其掌控之下。
假设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将公司借到的贷款绝大部分转给大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使用,既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也损害公司利益。这种情况下,即便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签有协议,也未改变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性质,反而成为其滥用股东权利的有力证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乐视控股确实存在“挪用”资金行为,并给易到造成损失的,易到可以起诉乐视控股,请求乐视控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易到为乐视控股所控制,不可能主动起诉乐视控股。为了救济这种不能起诉的窘况,《公司法》第151条设计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小股东可以起诉大股东的特别诉权。也就是说,如果易到怠于起诉,目前仍为易到二股东的周航,可以本人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乐视控股对易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资金在关联企业之间辗转腾挪、拆东补西的做法,似乎是企业集团的常态操作。但这种“任性”玩法背后,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
原则上,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也是有限责任的应有之义。但如果公司成为股东的“玩偶”,公司的人格“形骸化”、无法独立,法律就会揭开公司躯壳的“面纱”,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法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所做的制度设计。
乐视控股为易到与乐视汽车生态的同一控制人,易到的巨额贷款大量被用于乐视汽车生态,或可成为证明易到公司人格不独立的证据。
假设易到到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拍卖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银行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以易到的控股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审判实践看,有关联关系的姊妹公司之间,也有因为法人人格混同而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假设易到和乐视控股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无偿接受贷款资金的乐视汽车生态,也可能难以逃脱以资产混同为由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
资金使用协议可撤销
对于13亿元贷款,易到与乐视的联合声明称,易到与乐视控股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乐视控股与易到签订的资金使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正常情况下,少有企业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无偿转给其他企业使用,尤其是自身现金流入不敷出、急需输血的情况下。易到签订这样的协议,也存在大股东乐视控股操作的可能,即易道欠缺意思表示自由。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如果这种情况存在,易到也可以依据该法条起诉乐视控股,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要求返还贷款、赔偿损失。
乐视汽车生态未从银行借款,却使用易到借来的银行资金;易到借来资金,大部分却无法使用。对这种情形的处理,有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明确规定,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的经营,导致其他从属公司获得利益的,该受益从属公司于其受益的限度内,与控制公司一起对受损的从属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虽无明确规定,但可根据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解决。根据《民法通则》,两个从属公司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A公司取得贷款资金,没有法律根据,造成B公司不能使用资金的损失,出现不公平的后果。B公司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A公司返还资金,并可以要求支付无偿使用期间的资金利息。
目前,易到被乐视控股,后者不可能允许其起诉乐视汽车生态。易到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检索《国家企业公示信用信息系统》并未发现“乐视汽车生态”的任何信息。因此,周航所称并为乐视控股承认的“13亿元用于乐视汽车生态”,到底去了乐视旗下哪一家企业,其实不得而知。
现代公司的基础架构,建立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原则之上。假设所有者无法事必躬亲,不擅长经营,而经营者虽善于经营,但缺少资金。只有所有者与经营者相互合作、取长补短,才能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因此,资方持有多数股份时,若一味谋求控制权,驱赶经营者,并不一定是明智选择,资方自行经营失败的案例不计其数。创业者通过公司章程进行“契约安排”,避免引入资本后公司控制权旁落,至关重要。
公司法就是一部公司治理法,任何国家的公司法都以规范公司治理为目标,中国《公司法》也不例外。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相当灵活,允许公司章程规定“同股不同权”,为创业者保留公司控制权留下空间。即法律层面的支持,让创业者实现引入资金的同时,不至于丧失公司控制权。
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相对保守,强调“同股同权”。监管部门在审核企业上市时,禁止存在“合伙人”制度或者双层结构的企业上市,这促使不少优秀企业选择境外上市。
监管部门和《公司法》如何与时俱进,为创业者留出制度空间,实现资本与创业者共赢,是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资金腾挪存法律风险
乐视控股为易到与乐视汽车生态的同一控制人,易到与乐视汽车生态则存在关联关系。企业的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关键,股权结构“一股独大”,存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大股东如果控制了董事会、股东会,缺少中小股东制衡,公司任何行为,都在其掌控之下。
假设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将公司借到的贷款绝大部分转给大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使用,既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也损害公司利益。这种情况下,即便大股东与公司之间签有协议,也未改变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性质,反而成为其滥用股东权利的有力证据。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如果乐视控股确实存在“挪用”资金行为,并给易到造成损失的,易到可以起诉乐视控股,请求乐视控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易到为乐视控股所控制,不可能主动起诉乐视控股。为了救济这种不能起诉的窘况,《公司法》第151条设计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赋予小股东可以起诉大股东的特别诉权。也就是说,如果易到怠于起诉,目前仍为易到二股东的周航,可以本人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乐视控股对易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资金在关联企业之间辗转腾挪、拆东补西的做法,似乎是企业集团的常态操作。但这种“任性”玩法背后,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
原则上,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也是有限责任的应有之义。但如果公司成为股东的“玩偶”,公司的人格“形骸化”、无法独立,法律就会揭开公司躯壳的“面纱”,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法律为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所做的制度设计。
乐视控股为易到与乐视汽车生态的同一控制人,易到的巨额贷款大量被用于乐视汽车生态,或可成为证明易到公司人格不独立的证据。
假设易到到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拍卖抵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银行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以易到的控股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审判实践看,有关联关系的姊妹公司之间,也有因为法人人格混同而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假设易到和乐视控股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无偿接受贷款资金的乐视汽车生态,也可能难以逃脱以资产混同为由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
资金使用协议可撤销
对于13亿元贷款,易到与乐视的联合声明称,易到与乐视控股已经签订了相关协议。那么,乐视控股与易到签订的资金使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正常情况下,少有企业愿意将自己的资金无偿转给其他企业使用,尤其是自身现金流入不敷出、急需输血的情况下。易到签订这样的协议,也存在大股东乐视控股操作的可能,即易道欠缺意思表示自由。
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如果这种情况存在,易到也可以依据该法条起诉乐视控股,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并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要求返还贷款、赔偿损失。
乐视汽车生态未从银行借款,却使用易到借来的银行资金;易到借来资金,大部分却无法使用。对这种情形的处理,有的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明确规定,控制公司使从属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的经营,导致其他从属公司获得利益的,该受益从属公司于其受益的限度内,与控制公司一起对受损的从属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虽无明确规定,但可根据不当得利制度予以解决。根据《民法通则》,两个从属公司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A公司取得贷款资金,没有法律根据,造成B公司不能使用资金的损失,出现不公平的后果。B公司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A公司返还资金,并可以要求支付无偿使用期间的资金利息。
目前,易到被乐视控股,后者不可能允许其起诉乐视汽车生态。易到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时,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
检索《国家企业公示信用信息系统》并未发现“乐视汽车生态”的任何信息。因此,周航所称并为乐视控股承认的“13亿元用于乐视汽车生态”,到底去了乐视旗下哪一家企业,其实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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