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活动公告“100%兑换乐视手机”的表述事后改为“数量有限,先到先得”,乐视陷入一起80人的集体诉讼。2017年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因为活动公告“100%兑换乐视手机”的表述事后改为“数量有限,先到先得”,乐视陷入一起80人的集体诉讼。2017年2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这场由官方社区“乐迷社区”2016年2月春节期间发起的活动,一度引起158.9万次阅读、37.6万条回复。大部分完成指定任务的“乐迷”发现,他们无法如约100%兑换到手机。此后,80人起诉了乐视方,称遇到消费欺诈,索赔95万元,并要求像前述活动期间的“乐迷”一样兑换到等价3999元的手机。
乐视方面诉讼代理人回应称,兑换是一种官方回馈,由于文案人员起初出现疏忽,导致活动存在瑕疵。目前,公司领导同意兑换手机,符合条件的用户共一两千人,乐视每月供兑100台,型号可能未必全是“乐Max”,但可想办法满足。代理人称,乐视从未承诺过手机一个月兑换到位,也没承诺过型号,且事发后积极协商,不算消费欺诈。
“全兑”变“抢兑”,官方称系此前文案疏忽
“乐迷”提供的截图显示,2016年2月4日,乐迷社区发布官方活动称,2月7日至22日,只要“每天签到成功!并且连续16天完成打卡!即可在2月25日12:00在乐米集市100%兑换乐视手机一部!”
签到指登录社区并点击“签到”按钮,打卡则是在指定区域回复指定帖子。根据活动细则,每人每天只可签到一次,完成后随机获得90~100个虚拟货币“乐米”,而坚持连续16天打卡的“乐迷”可获得额外10000“乐米”奖励。
多名“乐迷”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他们购买过乐视手机等产品,这次收到了乐迷社区的活动推送。如此“福利”反响巨大,2月7日凌晨刚过即有人开始“打卡”。16天的坚持之后,兑换的时刻终于到来了。
“乐迷”曹木登录了虚拟商场“乐米集市”,他发现,参与活动赢得的11000多乐米,可兑换的手机为“乐Max”手机——售11499乐米,参考价为人民币3999元。这显然是“大福利”,因为,同在集市“限时抢购”栏目里的反戴式耳机,参考价人民币49元,但需5999个“乐米”才能兑换。
曹木很快失望了:页面信息提示,“乐Max”手机已经被兑换光了。已兑换记录那栏写着“100件”。
还有别的手机吗?“乐迷”提供的截图显示,除了前款手机之外,彼时唯一的“限时抢购”手机是“乐1S”,其参考价虽比“乐Max”便宜2900元,可兑换价达10.99万乐米,仅参加“签到”“打卡”的“乐迷”远远无法拿到。
无法兑换的消息迅速传开,“乐迷”沙正很快发现,活动公告被修改了。相较此前截图,公告目前删去了“100%兑换乐视手机一部”的说法,只剩下“即可在2月25日12:00在乐米集市兑换手机”,句末还多了一行带括号的红色小字:“数量有限,先到先得”。
不过,微信公众号“乐迷”的活动公告无法修改。该账号认证主体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原告提供的落款为2016年3月17日的公证书显示,该账号一历史消息标题为“签到领福利/100%获得乐视手机”,正文也是“100%兑换乐视手机一部”。截至发稿,该账号已删除了这条活动推送。
乐视方面的代理人解释,该改变系文案人员起初存在疏忽。此前,乐视相关负责人也曾对广州《新快报》解释,这是“小编手误,复制了之前别人的一些帖子,结果把‘100%’给复制上去了”,直到2月25日兑换开始后服务器瘫痪了才发现。
若是“手误”,16天的活动期间为何发现不了?曹木无法接受:“作为一家上市企业,乐视应该说到做到,不能跟我们玩文字游戏,不能说一句‘这是小编的手误’就完了。这是一种欺骗,这是拿消费者开玩笑。”
每月供兑100台,符合条件用户据称“一两千人”
沙正在乐迷社区发现了不少“同病相怜”的“乐迷”,他加入了其中一个维权QQ群,该群一度达500人上限,“这样的QQ群至少有两个”。向工商求助未果之后,2016年7月,曹木、沙正等80人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乐视方面。
4家被告系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视海韵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代理人称,前三家均只帮助推广活动链接,对活动具体内容并不完全清楚,真正的组织、运营者是最后一家公司。原告则认为,前三家旗下论坛、网站或微信公号发布了活动帖,也是活动的当事人。
沙正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起诉之前,乐视客服曾联系部分“乐迷”,称可兑换一部“乐1S”手机,条件是需签署一份《和解协议》。“乐1S”显然比此前春节活动供兑的“乐Max”更为廉价,乐视商城官网显示,乐1S手机定价1099元,乐Max手机则视配置定价1699元至3999元不等。
记者注意到,“乐迷”提供的前述协议未盖公章,甲方为“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了乙方(即“乐迷”)不得追究责任、不得向工商投诉、不得起诉、不得发表不利于甲方名誉的言论等条款。
不过,在法庭上,可供兑换的手机型号多了起来。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公司领导同意兑换手机,每月可供兑100台,型号包括“乐1S”等等。法官追问,这些型号价格是否有“乐Max”高,代理人答称有价格类似的,但没“乐Max”这么高,且该款手机已停产,“按照原告提的这个要求,我们可以想办法给他们兑这个‘乐Max’手机,都是没有问题的。”
海韵公司代理人也表示,目前还有些库存,可以回去找一找。
法官还询问,是否“乐Max2”价格更高、配置更好,是否愿兑付“乐Max2”。被告代理人表示可再同公司商议,至于80名原告是否都有兑换资格,还需之后继续核对。
那么,每月供兑100台,多久可以让所有符合条件的“乐迷”都兑完手机?乐视有关负责人2016年接受《新快报》采访时称,符合条件的“乐迷”约6000人,不过乐视方面代理人在法庭上称,经统计,除去用打卡软件刷量的不合格用户之外,最后收获乐米并有资格兑换手机的用户,共一两千人。
按照这个说法,加之每月100台的供兑速度,大约要一两年才能让所有人兑换完手机。对此,一些“乐迷”接受采访时表示难以接受。
乐视代理人:干了好事,还被别人说欺诈
该活动是否为消费行为、乐视方面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这在法庭上成为一个争议焦点。案件还将择期继续开庭。
“乐迷”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左胜高、许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80名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兑换原告每人一部市场价为3999元人民币的乐视手机”的义务,并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原告每人三倍费用即11997元。
诉讼期间,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曾以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为由,先后向两级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6年9月被北京市三中院驳回。
左胜高律师认为,此次活动的“乐迷”是此前就购买过乐视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消费者,且通过春节期间“签到”“打卡”连续16天这种付出,获得相应的乐米,并希望通过一定数额的乐米等价交换乐视手机,是一种消费行为,而乐视在其中前后不一的规则,其实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欺诈,“只有对被告施以惩罚,才能阻止其重复实施恶意行为,并警戒他人”。
他援引2017年1月6日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佐证称,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因此网络上积分换购商品,也属于消费行为”。
乐视方面的代理人并不认可。其回应称,兑换活动系乐视公司“回馈用户”的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馈赠,兑换只需签到、回帖,付出的成本极低,“相当于白送你的”,应适用于合同法的要约条款,并非消费行为,更不用说消费欺诈。且过程中乐视始终积极应对、处理,与多位消费者达成和解,不存在任何欺诈。
“你试问,整个中国互联网企业有没有第二个企业在做这样的活动?”代理人强调,如此兑换手机,有第二家公司这样做吗,“没有,乐视是唯一一个,等于,做了好事,到最后还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还被别人说是欺诈。”
乐视方面代理人解释,他们已“非常宽容”:活动原先要求须指定区域回复指定内容,现在只要回复内容都算数;原先乐米一年内有效,现在这批用户乐米永久有效,分期兑付;除了这80人诉讼外,也有其他个别人来诉讼或和解,兑换了手机。
左胜高说,此次不仅是80名“乐迷”在起诉,QQ群有类似经历的乐迷也处于观望状态,“这已经不是个案了,别的网站兑换、抢购等现象也非常普遍”。
“希望法律给公道,给消费者鼓舞,给不遵守承诺的公司警示和提醒。”沙正、曹木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他们想要的已不仅是一部乐视手机或是3倍赔偿,而是乐视的道歉。原告代理律师称,因为原告人数众多,且案件拖延时间较长,是否同意和解方案需征求原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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