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是否取缔余额宝的辩论日趋激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话题再次引起各方关注。2月26日,由央行领导下的支付清算协会在京召开了P2P网贷行业座谈会
随着是否取缔余额宝的辩论日趋激烈,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话题再次引起各方关注。2月26日,由央行领导下的支付清算协会在京召开了P2P网贷行业座谈会。据悉,会议听取了业界对于P2P行业的监管建议。与会企业讨论了建立P2P借款人黑名单共享机制以及明确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部门等内容。而央行副行长刘士余亦在近日撰文称,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建议。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在起草并拟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内容可能将余额宝、P2P等形式合法化,而总体方向是国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百姓受益。”一位知情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
2014年将成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年”
2013年,曾经“门禁森严”的金融业出现了众多的搅局者,金融业也进入了从混业到跨界的发展状态。
根据天弘基金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月26日,余额宝用户数突破8100万。根据余额宝在2月14日已达到4000亿元的规模推算,目前其规模或已突破5000亿元。
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在其文章中列出了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互联网平台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领域的数据。
以2013年的P2P网络借贷为例,刘士余给出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行业问题也逐渐开始暴露。“随着互联网金融创新越来越多,中间可能夹杂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因素。此外,行业内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甚至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的案件。”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把2014年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年”。
“互联网金融,特别是P2P模式的风险不同于其他行业。一旦企业经营不下去,多数会选择‘跑路’,可能牵涉人数众多。”谈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翼龙贷董事长王思聪对记者表示,事实上目前P2P业内的诸多企业非常重视风险管理,但是一些企业为了竞争承诺高收益,难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为此,作为P2P企业,也希望行业能够走向规范。
多方探路互联网金融监管
“今年即使央行不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可能银监会、工信部也会出。此前已经有很多专家、领导到我们企业调研,想率先发起监管。”一家P2P行业的管理层人士向记者表示。
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早已跃跃欲试。2013年8月,由央行牵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法制办等七部委组成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小组”专程到沪杭两地调研,并到平安陆金所、阿里巴巴等企业进行考察,就行业发展、企业诉求以及行业监管等方面听取建议。10月,该小组再到广东进行调研。据了解,该调研由央行副行长刘士余领衔。
据业内人士表示,此两地调研一方面是深入了解互联网金融行业,另一方面则是为制定出台互联网金融政策法规做准备。
而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事实上,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起草并拟出台相关的监管条例。“未来的一个方向就是普惠金融将得到大力发展,而像余额宝、P2P这些形式也将被合法化。”该知情人士表示,拿小贷公司为例,未来可能采取宽入严管的政策,甚至可能会实行认缴制。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市金融局也正在筹备P2P行业协会。“从地方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来讲,这将是第一个由监管机构牵头成立的行业协会。”上述管理层人士向记者表示。
黄震则表示,此前曾经向高层建议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建设,但是因行业自律力度不够以及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亦不满用行业自律的方式,因此今年行业规范建设可能会有所改变。
而对于今年可能出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黄震猜测,出台部门规章的可能性较大,而上升到国务院条例的可能性较低,而各地方也可能出台相应的监管措施。
不搞“一刀切”
网贷之家CEO徐红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希望未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黑名单”的模式。“所谓‘黑名单’模式,即为法不禁止,即为允许。这样行业内一些中间地带的做法即为合法。目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是一个大的潮流,应该用相对开放的态度去监管和管理。如果采取发牌照的方式,那么可能又会出现各种垄断和寻租。”徐红伟说。
徐红伟表示,如果采取“白名单”的方式,等于是肯定了一小部分,而伤害了大部分。
“未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能会考虑到各种不同业态的发展阶段,从机构监管逐步到行为监管,从分类监管到统筹监管。”黄震表示。刘士余在文章中称,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能搞“资金池”,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更不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对于众筹融资等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业态,可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鼓励对其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对传统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的,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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