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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服务协议有陷阱 “所在地”打官司致维权难

互联网 2015-03-14 11:39:06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电商公司在注册服务协议中,一般会对纠纷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打官司只能在电商所在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初次消费时,必须同意电商公司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才可完成注册

电商公司在注册服务协议中,一般会对纠纷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打官司只能在电商所在地”。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初次消费时,必须同意电商公司事先拟定的服务协议,才可完成注册。这可能给网购消费者维权造成一定障碍。”昨日上午,二中院立案庭副厅长许英介绍,去年二中院审理了两起对“打官司”管辖法院有争议的案件。

“电商所在地打官司”条款挡住网购维权路

许英说,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消费者因网购与电商发生纠纷起诉对方后,电商根据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已成为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新类型。

“如《淘宝服务协议》就纠纷的管辖写明,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携程旅行网服务条款》中约定,因用户通过携程网预定任何产品而导致的争议,将同意接受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许英介绍,与传统的购物方式不同,网络购物具有跨区域的特点,协议中的管辖条款相当于排除了合同履行地、消费者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连接点的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不得不进行跨地域维权。这无疑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的诉讼成本,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迫使消费者望而却步,放弃维权。

应规定网购纠纷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在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买受人住所地或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但在协议条款对管辖权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条款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许英建议,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规范时,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此类纠纷的管辖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样也可以倒逼经营者进行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如果电商公司未以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该协议管辖条款作出了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严重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和负担,应当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许英法官提醒电商,在对服务协议中协议管辖之类的关键条款应采取大号字体、加粗等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醒目方式予以显示,对消费者可能有疑义的条款可以通过备注等方式加以说明。

此外,消费者在注册用户时要认真阅读服务条款,事先了解自身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发生纠纷或发生纠纷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诉讼。

追问1 “电商所在地维权”系霸王条款?

许英介绍,协议管辖条款是一种格式条款,电商在消费者注册前已制定好、并反复适用的条款。

许英表示,格式条款在《合同法》有特殊规定,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合理提醒对方注意,保证公平,不能加重对方的责任等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属于“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追问2 “何地维权”条款如何判定有效?

许英表示,如果消费者接受了协议,法院不对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讨论;如果消费者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会审查,看看协议约定的管辖地点,是不是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

另外,许英表示,电商公司应当在与消费者签订管辖条款时,尽到告知义务,通过强调说明或提醒注意的方式,请消费者注意到管辖条款的约定,法院从这几个方面综合考虑,来确定管辖条款是否有效。

此外,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案例

游客诉携程网 管辖法院从上海“改到”北京

2012年3月30日,消费者王彤(化名)在北京携程公司(以下称携程)“携程旅行网”预订了马尔代夫双岛6日4晚自由行,共交费40960元。后因印尼发生地震,马尔代夫发出海啸预警,故于2012年4月11日晚取消行程。王彤要求携程返还旅行费用,被告知旅行费用已全部支付给预订的航空公司、宾馆等,不能退还。

后经多次协商,携程仅同意退还8700元。为此,王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携程返还其所交付的全部费用。

一审认定

携程管辖权异议成立

一审法院向携程送达起诉状后,携程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为,王彤与携程在订立合同时已约定双方纠纷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彤与携程通过网络订立服务合同属真实意思表示,携程已在网络页面标明争议解决等条款,且需王彤接受上述条款才能进入下一步预订程序。北京携程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原审被告携程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彤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定

条款加重了诉讼负担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携程旅游度假产品预订须知》是“携程旅行网”的经营者制定的一种格式合同,并没有以专门的、加重提示的、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协议管辖条款,排除了消费者选择的权利。

此外,王彤户籍所在地及旅游产品的经营者北京携程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纠纷必须在携程网所在地起诉”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诉讼负担,应认定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故撤销一审裁定,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标签: 电商 服务 协议 陷阱 所在地 打官司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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