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灏军对涉案的深圳企业和阿里巴巴来说,都平等拥有言论自由权和批评监督权,但任何一家都不能诋毁、诽谤另一家。如果触犯了法律边界,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灏军
对涉案的深圳企业和阿里巴巴来说,都平等拥有言论自由权和批评监督权,但任何一家都不能诋毁、诽谤另一家。如果触犯了法律边界,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一则有关“深圳企业微信狂批阿里,杭州警方连夜跨省调查”的消息在舆论场发酵。尤其是在“眼球经济”大行其道的网络舆论场上,对这一事件的评论和转发不断失真,“阿里跨省调查”甚至“阿里跨省追捕”的消息不断刷新着我们的眼球。
但从法治的视角观察这一事件,可以看到实则是信息传播中的不断失真放大了这一事件的惊悚度。且不说“跨省追捕”完全是附会,就是警方跨省办案,又怎能说成是“阿里跨省”?被警方带走调查的深圳某企业微信公号管理员,当晚就在公司人员陪同下离开,又哪来的“追捕”?
所谓“讯问时长约3个小时”的说法同样不准确,“讯问”是刑事诉讼中的专业术语,讯问的对象应为犯罪嫌疑人。但据新华社报道,杭州警方只是接到了阿里巴巴公司的“报案”,目前案件还在初查阶段。这就是警方使用“调查”而不是“侦查”的原因。刑案是否成立都还未为可知,“讯问”自然不能发生。若杭州警方果真在没有侦查手续时就强制“讯问”深圳企业员工,“被讯问人”有权投诉。
当警方披露的信息还极为有限时,外界的解读出现种种误差也很正常。在当下这个自媒体时代,一方面信息流通加速,另一方面大量原始信息需要专业梳理,网络传播虽有自我净化功能,但这种净化与信息失真总是存在距离。“碎片化阅读”的时代,作为受众的我们在接受信息时尤其需要多一些谨慎。作为记者在报道相关事件时更应慎之又慎。
兹摘录昨日被多家网络媒体广为转载的一则报道:2月5日晚有消息称,因深圳迪蒙网络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发表多篇批评阿里巴巴、淘宝卖假货的文章,当夜杭州警方跨省至深圳办案,迪蒙公司负责公众号发布的工作人员向东顺被带至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讯问。事后,杭州、深圳两地警方对相关办案过程问题均未接受采访。阿里巴巴方面承认其举报迪蒙公司,并声称双方存在纠纷已久。
此则消息看似中立,实则暗含倾向性判断。除“讯问”一词用语不准确之外,深圳某企业因发表多篇批评阿里、淘宝的文章就被“跨省”,这一原因分析也存在逻辑硬伤。深圳某企业与阿里巴巴之所以存在纠纷,正是因为这些文章的性质认识不一。一方说是正常的“批评”,一方说是恶意的诽谤。在阿里巴巴这一方来说,我们看到的事实是,“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就其中《淘宝阿里偷税5万亿,超过100个国家GDP》等格外恶劣的谣言和诽谤信息向公安机关报案”。阿里巴巴无权“跨省追捕”,但淘宝和每一个市场主体一样都拥有报案权。至于报案之后警方怎么处理,那就是警方的事了。
对警方来说,在接受了一家企业的报案之后,展开调查是其职责所系,关键在于调查要依法而为。面对社会关切,也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让真相走在谣言之前。对涉案的深圳企业和阿里巴巴来说,都平等拥有言论自由权和批评监督权,但任何一家都不能诋毁、诽谤另一家。如果触犯了法律边界,那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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