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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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阿里巴巴集团宣布截至11月末,其旗下淘宝和天猫两大网购平台交易额本年度突破1万亿元,如果比照2011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省区市排名,交易额仅次于广东、山东、江苏和浙江四省。在巨大的交易量背后,是包括支付宝等在内的网络金融的鼎力支持。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网络金融的表现形式琳琅满目,已经融入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就中国而言,从表现形式上看,仅比较知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即有PayPal(易趣公司)、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公司)、易宝支付(Yeepay)、快钱(99bill)、百付宝(百度C2C)等等;仅比较典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即有拍拍贷、红岭创投、易贷365等,满足了人们对资本的快捷需求;仅比较成熟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就有金融界、同花顺、大智慧和指南针等,为客户提供了高效的投资理财咨询服务。
作为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网络金融的内容已经广泛涵盖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诸多领域,给全球经济社会生活带来深刻变化,成为经济运行的加速器,优化了经济结构,加快了经济现代化进程。网络金融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发达国家之间的起步时间差并不大,可以借助网络金融的充分发展,加快发展中国家的追赶速度。
由于网络金融主要经营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此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中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广泛存在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例如,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采用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而UNIX系统未提供主机与终端之间的通讯加密,它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源代码已经公开,如果从一台联网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踪路由”命令,就可以看到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的许多不同节点和系统,因而存在安全漏洞。
为确保网络金融安全,必须加强相关监管能力建设。第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首先从提高依法操作经营的自觉性做起,通过建立一套与网络金融相配套、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法律法规体系。第二,重点强化网络金融非现场监管。随着网络金融深化,以及金融交易虚拟化,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同时交易时间缩短、交易频率加大,使得现场检查很难有更多用武之地。与此同时,网络技术在推动金融市场高效运行的同时,也为新的经济环境下更加有效进行金融监管开辟了一条新路。换句话说,必须重视非现场技术在网络金融监管中的广泛运用。
第三,加强国际国内监管协调。一方面,要加强国内专业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人民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网络金融监管制度统一、处罚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另一方面,由于网络金融具有跨国性,一国金融监管当局往往鞭长莫及,这就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之间通力协作,对跨国性网络金融交易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第四,加强信息披露。不断提高网络金融使用者的风险意识,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职能,变有限数量监管机构为无限数量,从而为网络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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