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列表 > 科技资讯 >> 互联网

完善监管体制 促进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 2014-12-01 03:10:31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范文仲新金融书系之《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范文仲等著)已于近日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中国历史上曾是金融创新的大国。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全方位改变人类社会生活空间的技术架构,其背后所代表的开放、平等、协作和分享等精神也在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而互联网精神中的一些社会性特点则和东方的传统文化非常契合

范文仲范文仲

新金融书系之《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范文仲等著)已于近日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金融书系之《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范文仲等著)已于近日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中国历史上曾是金融创新的大国。在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全方位改变人类社会生活空间的技术架构,其背后所代表的开放、平等、协作和分享等精神也在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而互联网精神中的一些社会性特点则和东方的传统文化非常契合。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经济总量和消费市场的迅速成长,另一方面法律和监管制度约束相对薄弱,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程并没有落后世界太多,其中部分领域的发展规模已经成为全球领先者。展望未来,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对金融领域的改造已势不可挡。互联网金融在填补传统金融空白和薄弱环节以及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完善的监管体制则是促进中国互联网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根据风险特征制定监管规则

金融机构的名称是常变的,而其发挥的金融功能和面对的金融风险在很长的阶段是恒定的。如果监管部门只针对机构名称制定规则,则永远会落在金融创新的后面,我们建议,对新兴金融机构的监管应该根据其金融功能对应的金融风险特征进行监管,即不拘泥于机构的名称,按金融业务的实质功能和风险特征进行监管。理论上讲,互联网信贷中介和我们常说的“影子银行”概念非常相像。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定义,影子银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影子银行包含所有非银行信贷中介机构,而狭义的定义则是指没有接受适当监管的信贷中介机构。从广义的定义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符合影子银行的特征。我们认为,所有承担信贷中介职能的机构或市场,不论是叫“银行”,还是“市场”,或是“互联网平台”,只要具有相应金融风险特征,就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

首先,涉及金融业务且存在逆向选择风险就要建立准入标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天生具有内部脆弱性,一旦破产倒闭又会引发巨大的社会负外部效应,因而成为特许经营行业,通过准入管理来防止逆向选择和解决“柠檬问题”。例如,根据法律,只有国家授权的金融机构才可以进行公开的资金归集。公开的资金归集是通过广告宣传,汇集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资金进行投资。这种方式与资金提供方的穷富无关,也与广告宣传的形式无关。大规模社会资金归集是银行业务的一个专属特征,如果非银行机构进行大规模社会资金归集,就必须符合严格的准入标准。不论通过何种平台,只要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必须满足机构、业务、人员准入的相应条件,防止出现逆向选择问题。

其次,具有委托代理问题和道德风险就要加强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不论是互联网信贷中介机构还是提供众筹和理财服务的信息平台,都会产生道德风险,危及消费者的利益。和传统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社会化风险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提供第三方支付和金融服务的互联网机构应该重点加强消费者保护和第三方资金托管。以P2P形式从事间接融资和以众筹形式从事直接融资的机构还应建立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妥善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信贷机构开展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互联网众筹机构也应填报相应报表,定期公布经营管理情况。

再次,进行显性或隐性收益承诺就要具备损失吸收能力。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的收益承诺,都具有合同的约束力。显性承诺是指在合同约定中已经明确对投资收益进行担保,如果收益达不到预期水平则应进行补偿。隐性承诺是诱导投资者或储户对投资收益形成刚性兑付的预期,中介机构对贷款进行隐性的担保增信。不论是显性承诺还是隐性承诺,出让资金方更多地是考量金融中介机构的信用,而不是借款方的信用,因而在遭受投资损失时金融机构必须分担风险。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只要在客户投资损失时依合同约定或道义上有偿付责任,就必须建立资本和拨备类型的损失吸收机制。

最后,存在期限错配和流动性转换就要建立流动性管理规则。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从事资金池业务,利用短期借入的资金投资长期的项目,形成期限错配风险。与此同时,互联网中介机构对资金提供方承诺可随时提取资金,面临很大的流动性风险,必须建立流动性管理规则。这方面,可以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分别针对短期流动性压力和长期资产期限匹配设立流动性监管指标,降低风险。

此外,还要建立退出机制,降低外部化成本。从事信贷中介的互联网机构应该加入存款保险计划,进行众筹等直接融资的机构应该确保公司的破产倒闭不影响筹资项目的运营和对投资者的回报。从事金融支付的公司应该建立恢复与处置安排,当支付公司陷入危机时,其承担的金融市场功能可以通过别的公司或平台得以延续。

根据系统重要性区分监管强度

系统重要性监管原则指监管强度随系统重要性的提高而提升。为了鼓励创新,降低合规成本,对规模小、系统重要性低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设定相对较低的监管标准。与此对应,为了防范风险,抑制盲目扩张,对一些规模大、系统重要性高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提高监管标准。

本次金融危机表明,大型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如果倒闭,会造成金融体系的巨大的动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面临破产威胁时解决方案非常有限,为确保其安全而不得不将救助成本转嫁给纳税人。此问题若不能合理解决,将导致道德风险上升,将使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承担过度风险。

为了解决“大而不能倒”的两难问题,经过反复讨论,金融稳定理事会决定从评估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强化吸收损失能力、加大监管强度、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夯实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来设计解决方案。首先,金融稳定理事会从国际活跃程度、资产规模、复杂度、关联度、可替代性等五个角度确定了系统重要性的标准。其次,国际监管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大幅提高了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标准,以增强经营的稳健性。最后,要求所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都要建立恢复和处置计划,确保金融机构经济功能的维持和有序退出。目前,全球30家银行和9家保险公司已分别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其中,包括我国的3家银行(中行、工行、农行)和1家保险公司(平安集团)。

借鉴国际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确定监管标准。在发展初期,对涉及资金规模小、客户人数少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可以执行相对较低的监管标准,对从事小微企业信贷和涉农业务的机构还可以给予适当优惠。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将会随之上升,对一些拥有大量客户、占据巨大市场份额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设定更为严格的监管标准。具有全国性、系统性影响的机构还应建立严格的恢复与处置计划,监管机构也应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

互联网金融创新带动金融体系变革

在全球信息通讯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出现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趋势。可以想象,在可预见的未来,现有的金融体系将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带动下发生革命性变化。

金融信息和金融知识将集约化,金融专业知识的垄断性将降低。随着金融信息和金融知识在互联网上的不断普及,从基础的客户信用信息到实时的交易信息都将通过互联网进行储存和分析,未来金融信息将在互联网上高度集中且开放。届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对传统金融业务带来巨大冲击,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也将逐渐淡化。未来完全可能出现全球统一的金融信息平台和知识库,普通民众不一定需要掌握金融专业知识,就可以在互联网信息平台的指导下进行复杂的金融投资操作。各类理财投资的收益率将趋同,现在活跃的各类理财基金将面临转型的压力。

互联网金融机构将进入混业经营时代,赢者通吃。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国际监管机构在传统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之间强化了“防火墙”。但是,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显著降低了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的区别。互联网给金融业带来的最大影响就是混业经营的“大金融”时代的到来。金融机构的日益复杂化和更高的系统重要性将要求更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机制。

金融服务将实现普惠化和标准化,金融创新成为消除阶级不平等的新路径。互联网金融打破了金融服务的约束边界,通过互联网触角摆脱空间的限制,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获得性,增强了金融多层次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以前只有富有阶层专享的金融服务也扩展到了普通的社会大众,现代金融可以成为一种打破阶级限制,扩大人类自由的革命工具。

(本文节选自新金融书系之《互联网金融理论、实践与监管》(范文仲 等著),本书为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内部课题成果,已于近日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编辑 王梓 廉薇)

标签: 完善 监管 体制 促进 互联网 金融 可持续发展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

站长搜索

http://www.adminso.com

Copyright @ 2007~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站长搜索

打开手机扫描上面的二维码打开手机版


使用手机软件扫描微信二维码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热点资讯

站长搜索目录系统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