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松壑 北京报道券商资管的人事变动迎来高峰。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齐鲁证券人士处获悉,齐鲁证券资管业务将由来自国泰君安的章飚等人的团队接手
本报记者 松壑 北京报道
券商资管的人事变动迎来高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接近齐鲁证券人士处获悉,齐鲁证券资管业务将由来自国泰君安的章飚等人的团队接手。
据一位接近齐鲁证券人士透露,章飚等人除接手资管子公司外,章飚本人将可能获得一个公司副总级职位,而核心团队亦将在资管子公司的成立中获得一定股权激励。
而今年以来,多家券商资管已出现人事变动。
早在今年年后,光大证券(601788.SH)资管原总经理吴亮的离职就已掀起了券商资管人事变动的序幕,而后,兴业资管业务负责人徐京德也离职投奔阳光私募。
事实上,资管业务人事动荡对于业务、产品稳定性均存在影响。
“资管业务具有存续性的特点,频繁的人事调整不仅会让公司业务失去连续性,对资产委托人来说也不是一件好事。”上海一位资管人士指出。
有业内人士认为,券商资管人才的频繁“搬家”与当下券商资管缺乏长效激励机制不无关联。一方面,券商的直接性股权激励制度仍然存在制度障碍,而产品端的部分激励机制也存在一定的合规性争议。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间接的股权激励机制已在部分券商资管业务中试点胎动,而“类合伙人”的股权激励机制或亦将成为未来券商资管开展约束激励机制时的一种选择。
跳槽潮考验资管机制
今年以来券商资管圈内的人事动荡,无疑对券商资管业务的稳定性形成了考验。
“团队的贡献、风险和激励机制不对称时,就容易造成这种大范围离职。”前述资管人士表示,“资管部门的收入其实不低,但仍然缺乏‘长效’的激励。”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接手齐鲁资管的原国泰君安资管负责人章飚就或将在此次跳槽中获得相应的长效激励。
据一位接近齐鲁证券人士透露,章飚本人将可能获得一个公司副总级职位,而核心团队亦将在资管子公司的成立中获得一定股权激励。
然而,类似的激励机制在当前券商资管业内仍然较为鲜见。
“目前券商的股权激励才刚刚起步,其实有些基金已经开始做股权激励了。”北京一家券商资管负责人付平(化名)坦言。
公募基金如天弘、中欧、前海开源等基金公司已宣布实行股权激励机制,而券商的股权激励机制在实施层面却始终没有较大动作。
不过,有关券商股权激励的制度化推动也并非无迹可寻。
去年3月证监会虽已发布《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后,有关券商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的猜想曾不断出现,但该管理规定的正式版文件却迟迟未见下发。
“目前券商股权激励还有一些法律和制度上的冲突,比如个人直接持股等方面。”西南一家券商高管指出,“只有等《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公司管理条例》获得修订,股权激励机制才有望进一步开展。”
事实上,部分公司亦曾尝试以劣后产品认购的方式开展“另类激励”,但该类模式曾因缺乏透明度且易涉嫌利益输送而广受争议。
“有些券商让员工自己认购一些创新的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劣后份额,承担优先的风险同时可以获得超额的剩余收益,这种设计一般存在在类信托的项目中。”付平指出,“但这种模式比较灰色,在合规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有的产品甚至因为风险收益不对等而存在利益输送的可能,在去年宏源证券出事(详见本报2013年9月13日13版报道)后,这么做的券商就比较少了。”
“类合伙人”制胎动
为了绕开个人直接持股等上述政策限制,在诸多激励机制中,类合伙人的股权激励或被认为是较为适合资管业务维持稳定性的方式之一。
“资产管理是一个高度依赖于人力资本的行业。”东方证券资管子公司总经理陈光明认为。“现阶段以员工持股计划为代表的类合伙人制度是有效、且比较适合资产管理行业发展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东方证券资管业务有关负责人介绍,东证资管子公司已在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方面进行了一些初步设计。
“如拟向符合条件的公司高级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以定向增发新股的方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激励股权拟由设立的有限合伙公司作为平台共同持有。”陈光明表示。
与传统激励相比,股权激励也将通过设置约束条件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例如设置锁定期、最低持股底线、离职需退出等要求。
“首先股权激励有一定期限的锁定期,锁定期内原则上不能退出,而锁定后也有最低持股要求,如此保障公司经营风险与员工利益直接挂钩。”陈光明指出,“员工离职后股权必须全部退出,且需要经过一定的风险评测期,对相关业务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而与互联网类公司有别,券商资管股权激励效应体现在实际的奖励回报上,也将主要以创造公司利润所衍生的现金分红为主,而非上市后的股权溢价。
“激励股权为员工的在职股权,不能出售给外部股东,短期内很难获得资本溢价。”陈光明坦言,“回报主要通过企业利润的现金分红来实现。”
在陈光明看来,该类合伙人制度的建立,将对资管行业的健康性与稳定性产生促进作用。
“这一制度安排将员工利益与委托人利益、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有效统一,也将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和改善公司治理,同时利于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陈光明指出。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对合伙式的股权激励模式表示了质疑。
“同一业务条线,有的人规模、业绩做得好,有的人做得一般,但就算个别人业绩出色,由于公司整体业务出现下滑,那么个人也无法从中股权激励中受益,这反而会影响积极性。”华中一家券商资管人士指出,“类似的激励更应该更具体到每一只产品,而不是泛化整个业务条线的股权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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