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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不服2.6亿天价罚单 将上诉

互联网 2014-06-26 18:33:01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AS网站目录科技讯 6月26日消息,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日正式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6亿元罚单即日生效。快播公司回应称,2.6亿罚单过高,将会上诉

AS网站目录科技讯 6月26日消息,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今日正式向快播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6亿罚单即日生效。快播公司回应称,2.6亿罚单过高,将会上诉

今天下午,深圳监管局正式宣布了对快播的处罚条例,称将维持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的内容,2.6亿元罚单即日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快播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快播播放器软件向公众传播了《北京爱情故事》等24部影视剧作品。快播公司在应知和明知第三方网站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仍对侵权信息进行主动采集、编辑、整理和设链,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已构成侵权行为。 (严B)

以下为深圳监管局公告:

快播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听证会已于2014年6月17日举行,日前我局对快播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的内容。

今天下午,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的快播公司总部,向快播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6亿元罚单即日生效。

听证会上快播公司提出的主要观点有:

1、快播公司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构成行政违法。

2、没有证据或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快播公司侵害了公共利益。

3、快播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本案属于重复处罚。

4、拟处行政罚款金额及其计算方法错误。

我局维持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拟处罚内容的理由:

1、快播公司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我局经查实证据表明其存在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主观故意。

2、快播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行为,实质是降低经营成本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快播公司在国家版权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整改期限结束后,仍在实施侵权行为,故此次处罚并不属于“一事再罚”。

4、本案非法经营额的认定符合相关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罚款处罚裁量恰当。

快播公司在行政机关作出处罚、限期整改后,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视频版权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我局依法认定本案中快播公司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8671.6万元,综合考虑快播公司侵权情节和违法行为的后果等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其处以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中间档,即3倍的罚款26014.8万元。

快播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快播公司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标签: 快播 不服 2.6亿 天价 罚单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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