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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发短信日薪一千,才刚9天就悲剧

业界动态 2014-05-15 11:38:52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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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手机用户收到这条短信后去移动公司咨询,结果发现这是条诈骗短信。

昨天上午,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福建安溪县男子小林和大林,站在了鹿城区法院的被告席上。

发发短信,日薪一千

手头拮据的他俩以为接到个好活

26岁的小林,初中毕业后在家做茶农。

“茶叶季过了,我想要补贴家用,所以想要再找份工作。”小林说,做茶叶生意一年净收入只有一万来块钱,他想多赚点钱,为父母减轻负担。

同村的大林,也在为钱发愁。他一个孩子读大专,一个上高中,体弱多病的妻子还要做膝盖手术,他四处举债,日子过得艰难。

2013年11月上旬,小林告诉大林,为他揽了个活。

小林说,有几个厦门来的朋友说,有老板要请人到外地群发短信。小林和那个老板协商好,再找个人,一起到福建周边经济发达的省市发短信。老板许诺,两个人,每人每天给1000块钱,但每天要发足一定数量的短信,否则扣钱。

大林觉得,发短信这么简单的事情给这么多报酬,这实在是个好活,一口答应。他开始憧憬,赚钱后先把哪些亲戚的钱还掉。

一个开车,一个发诈骗短信

才9天就落网

去年11月16日,小林和大林从老家坐动车到温州。第二天,两人就租了一辆外地牌照的轿车。第三天,老板就通过快递将天线、伪基站和使用说明书寄送过来,并将事先编发好的短信内容发来。同时,老板又寄了一张内有6000元人民币现金的银行卡给他,指示二人开始行动。

小林在车内架设天线、伪基站等短信群发设备,他将车速控制在30码内,大林负责用电脑群发短信。

二人先后辗转于宁波、台州、温州等地,发送短信的内容就是本文开头那些。

那么诈骗短信是怎么发到您手机上的?

公诉人解释,他们用假的基站,形成一个发射源,在所过之处几百米内,诈骗短信信号覆盖住正常信号,使得正常信号无法接收。伪基站设备还能搜取附近手机号码,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短信。

“一开始效果不怎么好,我们一直在调试设备,后来发现人越密集的地方,效果越好。”小林说。

2013年11月25日,二林在温州市区振瓯路上作案时被抓获。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8―10年有期徒刑

两被告一个瘫倒,一个掩面痛哭

公诉人在庭上表示,二林合伙发送诈骗信息195251条,骗取他人财物,已着手实施犯罪。虽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但已构成了诈骗罪。考虑到情节严重,建议判处8-10年有期徒刑。

一听这个量刑意见,大林直接瘫软在被告席上。旁听席上,小林的家人泣不成声。

“我真的是不懂法律,没有文化,以为发的是广告,我连老板是谁都不知道,有没有人上当受骗我也不知道……”小林说到伤心处,也忍不住掩面痛哭,“想想父母为了我,这么冷的天在温州和福建两地奔波,我真的知道错了,恳请法官轻判……”

二林表示自愿认罪,但他们口中的老板还在潜逃,尚未归案。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宣判。

全国首例伪基站刑事判决

去年12月30日,广东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对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短信的两被告人一审判决,这是全国第一例针对伪基站做出的刑事判决,

经法院审理,两被告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二个月。两被告均未上诉。

据了解,自去年8月至今,广东共抓获涉嫌利用伪基站犯罪的嫌犯118人,缴获伪基站设备82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标签: 发发 短信 日薪 一千 才刚 9天 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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