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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景洲:外资成为第一大股东 不足50%也要申报

电子商务 2014-04-10 04:31:54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自年初以来,新浪微博、京东、猎豹、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纷纷启动赴美上市。数据表明,今年前两个月,海外风投投资额约为57.9亿美元,其中投资数量和金额最高的仍为互联网行业

自年初以来,新浪微博、京东、猎豹、阿里巴巴等互联网巨头纷纷启动赴美上市。数据表明,今年前两个月,海外风投投资额约为57.9亿美元,其中投资数量和金额最高的仍为互联网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炙手可热,不仅令海外风投继续加大投资,也令海外公司垂涎,试图控股或成为中国互联网公司第一大股东,从而达到实际控制的目的。

对于海外公司而言,其会试图以入股比例不达50%的理由获取外资进入的绿灯放行。但从实质上看,外资可能已经通过借牌、租赁、商标许可、授权本地合作伙伴运营等方式达到变相控制内资互联网企业的目的。对此,陶景洲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管理层一向是严格监管外资进入限制或禁止产业,警惕外资以控股或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形式,事实上掌控中国科技型企业,从而达到左右中国经济的目的”。陶景洲是美国德杰(Dechert)律师事务所亚洲业务执行合伙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理事,长期从事并购业务。

陶景洲指出:“根据2011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互联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现有外资行业准入体系下,外资进入内地互联网行业受到限制。其中,互联网文化经营属于外资禁入行业,理论上外资机构不得入股投资或者并购;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只能通过成立合资企业进入该产业,而且外资在合资企业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

2006年,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出台《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严令禁止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规避国内法律限制,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并且对国内互联网公司使用VIE结构(协议控制)赴海外上市的行为实施严密监控。

2011年,商务部颁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并购交易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外国投资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规避并购安全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多层次再投资、租赁、贷款、协议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对于可能影响安全的并购案,也将一律叫停。

虽然,目前在美上市的中概股中有40%以上采取VIE模式,且互联网和教育类上市公司几乎全部采取VIE模式,但这种协议控制的方式一直没有被法律明确认可。毕竟,这些公司从本质和法律地位上来说皆为中国公司,仍在中国法律的监管之下。一旦该VIE协议被发现确实有危害国家安全之嫌,企业完全可以解除合约并支付合理对价,以清理VIE结构。据报道,支付宝、银联商务与拉卡拉等都曾采取这种方式清理VIE安排,结束与外资之间的合作。

相对于海外公司试图进入中国互联网领域,监管部门更倾向于两个或者数个国内的VIE公司合并。事实上,目前的国内互联网领域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三者之间的并购战,已经达到了白热化阶段。2013年全年就发生了诸多并购案,百度19亿美元收购网龙旗下的91无线、阿里巴巴5.68亿美元砸向新浪微博;百度爱奇艺3.7亿美元收购PPS,阿里巴巴2.94亿美元购买高德地图28%股份等等。“批准国内公司合并,有利于中国企业做大做强,”陶景洲表示,“这样将推动民族产业、保护国家安全。”

标签: 陶景洲 外资 成为 一大 股东 不足 也要 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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