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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滴滴出行:即日起启动在纽交所退市的工作,并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准备工作)
作者: 郑灶金
证券时报e公司讯,滴滴出行消息,经认真研究,公司即日起启动在纽交所退市的工作,并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准备工作。
另据央视财经,截至2021年12月2日美股收盘,滴滴股价报7.8美元,总市值376.21亿美元,自2021年6月30日在纽交所上市以来,累计下跌53%。
7月2日,据中国网信网消息,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滴滴出行”启动网络安全审查的公告称,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出行”实施网络安全审查。为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防范风险扩大,审查期间“滴滴出行”停止新用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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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网约车平台不得将驾驶员服务计分与服务时长、派单机制等挂钩】
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粟裕
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刘鹏飞在会上介绍,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将驾驶员服务计分与服务时长、派单机制等挂钩,不得变相违法阻碍驾驶员自由选择服务平台,不得引诱驾驶员超时劳动。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刘鹏飞。
刘鹏飞介绍,近年来网约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职业归属感不强、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对此,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针对当前社会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结合各部门职责,提出了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举措。
完善平台和从业人员利益分配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公告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合理设定抽成比例,每次订单完成后告知驾驶员抽成比例。企业调整相关经营策略前,应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刘鹏飞指出,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鼓励网约车平台企业积极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网约车驾驶员在线服务期间的劳动安全提供保障。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依法为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驾驶员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驾驶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持续关注行业运行情况及驾驶员劳动报酬水平,并适时公开发布。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网约车驾驶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刘鹏飞说。
他表示,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科学确定驾驶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持续优化派单机制,提高运营效率。改善从业环境和工作条件。积极推进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区,破解“就餐难、停车难、如厕难”等问题。
促进网约车平台企业合规发展。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不得接入未获得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在驾驶员和车辆新注册时,应要求提供相应许可证件,对无法提供的不予注册,并提醒依法依规办理相应许可。
此外,刘鹏飞指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力度,防范资本无序扩张,依法严厉查处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诱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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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网约车平台要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近日,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紧紧围绕解决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注重标本兼治,完善治理体系,着力规范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健全完善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制度,营造良好从业就业环境,全力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主要任务
完善平台和从业人员利益分配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督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企业向驾驶员和乘客等相关方公告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每次订单完成后,在驾驶员端应同时列明订单的乘客支付总金额、驾驶员劳动报酬,并显示乘客支付总金额减去驾驶员劳动报酬后与乘客支付总金额的比例(俗称“抽成”),保障驾驶员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加强与经营服务所在地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商,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并在移动客户端和媒体上公开发布。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在确定和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等经营策略前,公开征求从业人员代表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提高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参保和享受待遇的服务便捷性。强化网约车驾驶员职业伤害保障,鼓励网约车平台企业积极参加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网约车驾驶员在线服务期间劳动安全提供保障。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依法为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车驾驶员参加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网约车驾驶员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要持续关注行业运行情况及网约车驾驶员劳动报酬水平,并适时公开发布,引导驾驶员形成合理收入预期。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工作性质、劳动强度、工作任务、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市场经营状况等因素,与网约车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协商确定驾驶员劳动报酬计算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网约车驾驶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保障从业人员获得合理休息。各地相关部门要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科学确定驾驶员工作时长和劳动强度,保障其有足够休息时间。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持续优化派单机制,提高车辆在线服务期间的运营效率,不得以冲单奖励等方式引诱驾驶员超时劳动。
改善从业环境和工作条件。各地相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为符合准入条件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办理许可提供便利。积极推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建设,在医院、居民集中居住区、重要商业区、综合交通枢纽等场所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允许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车临时停靠,破解出租汽车驾驶员“就餐难、停车难、如厕难”等问题。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运营服务的教育培训;加强对用工合作单位的管理,不得以高额风险抵押金、保证金转嫁经营风险,不得将驾驶员服务计分与服务时长、派单机制等挂钩,不得变相违法阻碍驾驶员自由选择服务平台。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各地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等关心关爱驾驶员活动。鼓励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建立优秀从业人员奖励制度,提升从业人员行业归属感和职业荣誉感。
促进网约车平台企业合规发展。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严格遵守法规规定,不得接入未获得网约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在驾驶员和车辆新注册时,应要求提供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许可证件,对无法提供的不予注册,并提醒依法依规办理相应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精准执法。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加强对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强化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行监测,及时预警垄断风险,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力度。防范资本在交通运输新业态领域无序扩张,依法严厉查处低价倾销、“大数据杀熟”、诱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开展公平竞争,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作出公平竞争信用承诺。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15消费维权电话作用,及时处理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管理部门乱收费、乱罚款、违规执法等投诉举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情况,确保件件能解决、事事有回音。督促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建立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投诉,不得敷衍推诿,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工会组织保障作用。各地工会组织要将网约车驾驶员作为推动建会入会的重点群体,进一步拓宽入会渠道,最大限度吸收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搭建从业人员与新业态企业交流沟通平台,探索建立从业人员与新业态企业平等协商机制。
保障措施
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进一步加强政策衔接和协同配合,及时协调解决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地要参照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于2021年底前在省级和地市级层面建立或完善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压实各方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细化任务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压紧压实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的主体责任,对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直接管理和由用工合作单位组织用工的各类从业人员,由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依法依规承担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主体责任。督促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明确告知从业人员有关权利和义务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政策,并为其落实提供便利,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对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心关爱从业人员及从业人员先进事迹等正面信息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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