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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对欺诈上市零容忍

互联网 2011-10-02 09:10:07 转载来源: AS网站目录整理

面对着内地IPO的纷纭乱象,香港证监会的执法或许提供了一面反思的镜子。在破发潮汹涌来袭,股市变成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圈钱的竞技场,而中小投资者利益成了待分肥的鱼肉,一衣带水的香港证监会尤值得学习。无论是完善已有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实施“三公”原则,香港都提供了一个好的范本。

面对着内地IPO的纷纭乱象,香港证监会的执法或许提供了一面反思的镜子。在破发潮汹涌来袭,股市变成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圈钱的竞技场,而中小投资者利益成了待分肥的鱼肉,一衣带水的香港证监会尤值得学习。无论是完善已有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规范市场行为,实施“三公”原则,香港都提供了一个好的范本。

不仅仅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较严格,香港证监会对中介机构的态度也同样严厉。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的会长龙克裘认为,每个监管机构都应确保市场公平公正,努力防范市场不当行为的发生。如果发觉,就应该采取适当行动,这是任何一个监管机构的职责所在,不论地域。

案例

夸大业绩获取上市资格

东大照明高管被判监禁逾10年

2002年7月东大照明于香港创业板上市,因夸大海外业绩获取上市资格,于2004年7月被香港证监会调查,并自当年7月29日起停牌至今。公司董事局主席朱展东、两名执行董事朱晨曦及朱植杞在这次调查中被拘捕。在今年9月2日的审判中,尽管朱展东与朱植杞两兄弟弃保潜逃,但仍被判两人监禁12年及10年半,同案被告、东大销售经理莫林芳被判监9年9个月。

更能体现香港证监会维护市场决心的是洪良国际一案。

招股书存重大虚假或误导

洪良国际被诉归还近10亿募资

洪良国际自2009年12月在港挂牌上市后仅3个半月,便被香港证监会突然停牌。香港证监会指控称,洪良国际在2010年12月的招股说明书中存在重大的虚假或误导性数据,投资者可能基于这些数据而认购股份。香港证监会以《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强制令为法律依据,成功申请冻结洪良国际新股上市获得的净额资金约10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不仅中止了涉嫌欺诈上市的洪良国际在香港上市,而且还申请高等法院要求洪良国际将上市集资所得近10亿港元归还给投资者,尽管这一申请在8月初被否决。然而,香港证监会并不认同高等法院的否决,并在8月8日宣布,将就此申请上诉。在法院作出不利于投资者判决的情况下,香港证监基于维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立场,积极上诉。

一切为了市场,一切为了投资者。这就是香港证监会对于涉嫌造假欺诈者的态度,也是其对待市场与投资者的态度。

未及时告知重大事件

德勤曾9个月不能担任保荐人

2006年6月27日香港证监会公布,由于德勤企业财务顾问与证监会和解,德勤将自愿不担任在香港创业板及主板上市的公司的保荐人,为期9个月,而德勤企业主管谢其龙在6个月内也不出任委托保荐工作的主管。作出以上处理是因为,香港证监会认为德勤并未向香港联交所告知,其所保荐公司存在对业绩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标签: 香港 证监 会对 欺诈 上市 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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