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73行初1099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书显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申请的29673851号英文“MIX”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科学仪器类:计算机;计步器;手机;传感器等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0)京73行初1099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结果为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判决书显示,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申请的29673851号英文“MIX”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科学仪器类:计算机;计步器;手机;传感器等。
引证商标包括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海尔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注册的“MIX”相关有效商标。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MIX”,在字母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鉴于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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