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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智慧

趣科技 2020-12-06 09:21:08 转载来源: 光明日报

法国巴黎当地时间11月2日下午,第十四届世界遗产委员会特别会议宣布,原定今年在中国福州举行的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延期至2021年6月或7月。会议决定,所有原定在2020年和2021年审议的项目和分项目,都将在2021年第44届延长版大会上审议

法国巴黎当地时间11月2日下午,第十四届世界遗产委员会特别会议宣布,原定今年在中国福州举行的第44届世界遗产大会延期至2021年6月或7月。会议决定,所有原定在2020年和2021年审议的项目和分项目,都将在2021年第44届延长版大会上审议。这是自1977年首届世界遗产大会举办以来,我国第二次担当会议主席国,福州亦成为继2000年苏州之后,第二个举办世界遗产大会的中国城市。

我国是全球“世界遗产”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截至2019年,我国的世界遗产总数、自然遗产数量、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数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均居世界“第一”。这一成果的取得,与我国对遗产事业高度重视和国家战略层面上的科学部署密不可分。

遗产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结晶,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根。一个国家遗产保护与发展的能力,关系到文化脉络的延续、民族文化自信和文化话语权的建设,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走向与可持续性动力,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三足支撑保护体系

我国文化遗产遍布华夏大地,区域性自然地理的巨大差异和多民族文化的丰富构成,使得我国的文化遗产表现出鲜明的差异性,从而对保护实践提出了差异化、多样性的要求。同时,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也对遗产的保护发展提出了许多新命题。

在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具有国家战略地位。自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我国遵循世界遗产保护发展的理念精神与工作框架,在遗产保护制度建设、遗产传承发展与创新利用、文化空间与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等方面探索出多样化路径,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中国语境的遗产保护道路,为全球遗产事业的发展提供了独特经验与重要借鉴。

一是遗产工作制度化。建立健全遗产保护发展的政策规划与法制保障体系,是促进遗产最大范围、最大程度和最高效率得到保护发展的重要方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两部文化遗产基本法,到有关遗产保护利用创新的一系列特定领域的专项发展条例、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我国形成了各种专项政策和法律法规互补兼容、相互推进的制度化网络,构建了文物保护利用、非遗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创新三条主线的保障体系,为高效率、高质量的遗产保护发展事业提供了制度支撑。

二是“大遗产”理念创新。我国的遗产保护发展实践表现出积极进取的开拓性和创新性,对遗产的概念、范畴和价值的理解日益开放包容,遗产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充实。我们所理解的文化遗产已经超越“架子上的文物”和静态的遗址、建筑的传统范畴,走向更宽泛意义上的包括景观空间、生活方式在内的“动态遗产”和“活态遗产”;我们开创了文博创意产业、“互联网+中华文明”等遗产资源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利用的新格局,“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不断深化,“大遗产”发展思维更加成熟稳健。

三是“大战略”设计支撑。我国的遗产保护发展并非局限于单一的、专业领域实践探索,而是融入国家和民族的总体性、时代性的战略部署。国家宏观设计越来越突显遗产保护与发展的地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进一步强化与遗产领域的交集和互动,在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中,文化遗产是其重要的、有机的构成。多重国家政策的交织共力、相互呼应,体现了遗产保护发展的“大战略”理念。

两点突破保护困境

遗产的保护发展是一项重大、艰巨的工作。近年来,世界各地遗产安全问题频发,尤其2019年4月巴黎圣母院发生重大火灾,更是引发世界对遗产安全的关注。历史遗迹、建筑遗产等不仅面临着自然灾害引发的沉降、变形、风化、虫蛀等损坏,也面临着由于遗产安全意识不足、遗产保护保障机制不完善带来的人为损害,这是全球遗产保护发展的共性问题。除了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社会发展因素带来的挑战更多样,也更复杂。对于发展中国家、地区来说,与现代化、城市化和工业化运动相伴生的遗产“建设性破坏”就具有显著的代表性。

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矛盾,是全球遗产事业普遍存在、尚未解决的根本性命题。工业化和现代化在两个多世纪中狂飙突进,推动了社会从传统形态向现代形态转型,巨大的社会变迁造成了文化遗产和历史传统“无根可依”的处境。为遗产创造存续的社会环境是每一代人的责任,批判性、创造性地接续历史遗留下的物质资产与精神资产,在新与旧、传统与现代之间建立辩证的历史视野与精神指向,是现代社会转型走向深入和成熟的表现。

在我国,这一实践表现为使传统承续与社会转型从矛盾的对立面走向和谐共生的“共同体”,使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的一体化机制。

一是探索“整体性保护”机制。我们从注重单体性遗产的独立保护扩展到对文化景观、历史城镇、城市遗产等文化聚落的整体性保护,形成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等文化景观、文化空间保护的体系化,建立了系统、立体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人体系,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密切文脉庚续与城市发展、传统守护与乡村振兴的纽带关系,创新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协作机制。

二是探索“生产性保护”路径。我们在保护的基础上不断丰富遗产资源利用方式,注重遗产展示利用的科技创新与创意设计提升,促进遗产资源寓含的文化精神和美学积淀在现代生活空间的传承、活化与发展。我们推进生态博物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践,探索原真性保存、生态性保护、生产性创新的良性循环,为文化遗产逐步构建健康可持续的文化生态系统。

可以肯定地说,我们在“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观念、路径上的创新,对消解传统与现代之间的矛盾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当然,也必须看到,作为过去历史形式的遗产如何在新的土壤中获取生存空间,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工作。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整体性保护”是否可能,何种形式与品质的“生产性保护”才能起到保护发展的作用,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科学辩证、摸索前进。

四招提升保护能力

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过程中,夯实遗产保护发展基础,提升遗产保护发展能力,构筑遗产保护发展良好生态,推进遗产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一是深化遗产治理创新的全球性引领作用。遗产价值为全人类所共享,遗产事业的世界性行动对弥合当前政治分歧、经济竞争造成的裂痕具有重要意义。包容开放、团结合作是内蕴于我国遗产文明的核心精神,新时代要进一步彰显我国在全球遗产事业中的主体性,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意识的深化,以遗产文化精神的包容性、多样性增进国际社会的文化黏合力,同时为全球遗产治理贡献中国方案,发挥示范性、带动性作用。

二是强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国家战略定位。以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根系作为根本立场,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建设中华文化话语体系作为顶层设计,以更具前瞻性、系统性、包容性的历史意识和发展视野制定遗产保护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遗产事业与经济社会文化各领域互融互渗,强化城市文脉意识,重塑乡土大地民族文化根系,着力传统文化母体保护与时代创新,谱写好传统与现代、传承与创新的二重奏。

三是完善遗产创意产业发展生态规划。着力化解“建设性破坏”“生产性破坏”等突出问题,创新保护利用机制,升级“生产性保护”路径方法,戒除粗放式发展,注重遗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质量、创意、品牌与生态可持续性。强化文化遗产发展创新的科技支撑,培育文化遗产IP,打造文博创意产业链,深化遗产地文化旅游意涵,充分激活遗产的资源价值、精神价值、美学价值,推进多样化、立体化的路径机制创新,促进文化遗产的自我造血与可持续发展。

四是促进遗产文化美学扎根现代社会。将文化遗产引入现代社会生活并重新赋能,有机融入当代人的精神生活和文化发展中,是遗产保护的根本性意义,也是“见人见物见生活”的应有之义。要将文化遗产元素更大范围、更深层次融入现代生活细节,促进中华古典美学与现代生活艺术的对话,使遗产之美深入人心,使人们由衷热爱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强化遗产保护发展的自觉自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文化生态保护”。

标签: 文化遗产 保护 中国 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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