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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将实施 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成规范

电子商务 2014-03-17 12:06:35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正式实施。这是20年来,消法第一次进行全面修改

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于明日―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正式实施。这是20年来,消法第一次进行全面修改。新旧消法有哪些区别?家居消费者又能从中获得哪些新的保护呢?请看京华家居为您献上的全面解读。总体来说,新消法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将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了细化,并对流行的网购等问题进行了关注。

新闻背景

消法实施20年首次全面修改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继制定了地方性的法规。从此,中国消费者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

2009年,《消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但只更改了其中一个字,就是根据法律进程将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3年,正值《消法》正式实施20年之际,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3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新消法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特别是社会组织的相关责任,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京华时报记者马希

法规解读

七大亮点与消费者息息相关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修正案涉及31项,相关专家为我们总结出其中与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七大亮点。

1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法

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我们经常会在质监部门抽查报告或新闻中得知某些家居产品存在缺陷,如可能爆炸的马桶等。希望新消法实施后,企业对此类有使用风险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理。

2七日内可退货

新消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旧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解读:新消法对三包责任进行了全面强化。据悉,原来“三包”规定是由工商、质检部门联合下发的,总共有七个。而且对于不用商品的“三包”规定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现在统一规定了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样一来,家居购物中一部分产品退货难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另外,新消法二十五条出现了非现场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这项制度据悉在修改过程中就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电视、电话等购物方式愈发流行,尤其是网购,销售额巨大。由于网购中消费者的权益质量和宣传有差异或样本和图片差异比较大的,造成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将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家居产品网购已经越来越时髦,但大宗家居商品如家具等能否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业内还有争议。因为一部分产品涉及到量尺定做,而家具经过安装后可能会影响二次销售。不过,业内对此有不同看法,有的企业认为自己的品牌可以做到,有的则为高昂的物流损失担心。

另外,消法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有人士分析,家具产品包装复杂、运费高昂,可能也会成为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利的拦路虎。

3遇纠纷商家举证

新消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这是消法中新增加的内容,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在家居消费纠纷中,我们一般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消费者要确定遭遇是否涉及侵权、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都要靠自己来举证。这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及成本。在此前对消费维权事件的采访中,就有律师呼吁国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商家来举证,减轻消费者的维权负担。

而消费者这一心愿已经在新消法中实现。不过消费者要注意,该条款仅限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这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并且有“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这一时间限制。

4杜绝霸王条款

新消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旧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解读:

格式合同是消费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经营者利用定制的合同,使消费者没有选择,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新消法对格式合同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比如在经营场所涉及消费者权利的,在显著位置要标示清楚,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利益。最近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公布了家装合同中的6条霸王条款。消费者遇到类似霸王条款后,可以拒签,向相关部门举报,也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的好办法。

5处罚力度大增

新消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旧消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解读:

从新旧两部消法条文的对比中我们不难看出,对经营者因欺诈行为所要做出的赔偿额度大大提高。新消法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和服务费用由原来的一倍,增加到如今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把赔偿底线增大。

另外,新消法进一步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罚款由原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改为10倍以下,没有非法所得的,由原来的1万元以下改为50万元以下,这对经营者有很大的威慑作用。看来以后某些商家随意编造商品性能、夸大服务效果的行为应该有所收敛了。

6违法行为进诚信记录

新消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解读:本次消法中明确提出,对违反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违法行为的查处,查处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据相关人士介绍,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通过了《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其中专门提到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公开案件信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惩戒违法者,使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日后,公开违法信息将要形成一种制度,进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只要有违法记录,公众便可查到,并且该记录将跟随企业终身。这样,相信不光是家居企业,所有企业都会顾忌到违法成本而有所收敛了。

7可向广告发布者追责

新消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旧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新消法强化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各方的责任,规定了涉及消费者说明健康、安全和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连带责任。简单地说,明星代言的商品出现了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那么他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些协会、中心、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如果商品虚假宣传,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家居产品找明星代言,找协会推荐是常事儿。但是新消法出台后,接代言的明星们最好也亲身考察一下产品,如果出了事,你们可是要负责的。

标签: 新消法 消法 实施 网购 商品 七天 无理由 退货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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