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越南”百香果产自广西 商家被判赔偿 ) 张先生通过电商平台从昆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公司自称“越南”产的百香果。因越南百香果未获准进口,张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张先生通过电商平台从昆山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买了公司自称“越南”产的百香果。因越南百香果未获准进口,张先生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朝阳法院利用该院互联网诉讼平台,首次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并当庭宣判。因查明该商品实际产地为广西,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构成欺诈,判令该公司退还货款1048元,同时三倍赔偿3144元。
商家称百香果产地标注错误
2017年11月,张先生网购了百香果产品15件,支付了货款1048元。该商品宣传页面显示:“产地越南,进口,百香果来自东南亚”。张先生发现,越南百香果并未被收录入《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据此张先生认为其购买的百香果系违禁水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面对张先生的质疑,这家电子商务公司坦言,张先生购买的百香果,实际产地为广西,并非越南,产品页面系标注错误。张先生为此将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他认为商务公司产地宣传存在欺诈,构成误导,要求退还货款1048元并索赔三倍赔偿3144元。
双方当事人视频参与庭审
庭审中,张先生本人和位于江苏的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均未实际到庭,而是利用互联网诉讼平台参与庭审。庭审过程中,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出示了涉案百香果的品牌证书,以证明品牌系国内注册商标。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表示,涉案百香果产地实为广西,并非越南,该公司对张先生提供的产品网页页面打印件真实性不认可,但承认产品页面确曾标注上述信息。公司表示,该信息为被动填写,现页面已经修改,该公司不存在欺诈的故意。
因来京诉讼不便,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于今年1月申请法院以远程视频方式开庭。朝阳法院予以准许,并指导双方通过关注该院互联网诉讼平台服务号进行操作。
朝阳法院信息办主任任小燕介绍,“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准许后,会在办案系统中预定网上开庭,随后当事人会在微信接到开庭提醒消息,通知开庭案件的案号、开庭时间等,同时收到一个开庭识别码。当事人或代理人只需根据诉讼平台提示,在电脑或手机端下载安装网上开庭软件,开庭当日通过开庭识别码登录账号,便可通过远程实时视频参加庭审。”
由于该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庭审仅进行了大约30分钟。开庭的电子笔录会生成二维码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扫码后通过电子签名签署笔录。
商家被判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山某电子商务公司与张先生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虽公司对张先生提供的宣传页面真实性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
经确认,涉案百香果产地实际为广西,但商品详情及图片宣传中均载明产地为越南、来自东南亚等信息,该电子商务公司在宣传产品产地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构成欺诈。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张先生货款1048元,同时三倍赔偿3144元。据粗略统计,朝阳法院每年仅涉及电商平台的网络购物纠纷就达近千件,此外还有大量涉及互联网的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纠纷。远程开庭将大大降低当事人,特别是外地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往返奔波的不便。
标签: 子网 越南 百香 产自 广西 商家 被判 3倍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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