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南京发布共享单车监管新规,明确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澎湃新闻记者 欧阳李宁 综合报道7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南京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的职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路权和停车保障、施划禁停区域、车辆标准、企业运营服务要求、资金安全、用户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原标题:江苏南京发布共享单车监管新规,明确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澎湃新闻记者 欧阳李宁 综合报道
7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南京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的职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路权和停车保障、施划禁停区域、车辆标准、企业运营服务要求、资金安全、用户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在《意见》中,明确了共享单车应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定位系统;运营企业应为骑车人购买保险;企业在投放单车前应向城管部门“报备”;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对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伤害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南京市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此前于3月17日发布的《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归纳为“网约自行车”进行监管,“网约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含电动)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据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显示,今年3月,《意见(草案)》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牵头起草部门,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消协、消费者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汇总、梳理、采纳。此后,学习研究了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城市的文件和做法,对南京市文本进行反复修改完善,经南京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
――关于共享单车的定义,《意见》的表述调整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分时租赁形式,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车辆投放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运力监测报告等方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进行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投放运力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力投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运力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保障措施等。运力投放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范管理的要求。
――在车辆停放方面。《意见》要求,南京市城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对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区域增加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各区人民政府(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规模适度、规范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
――对入驻企业的要求方面。《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服务前30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定位系统。
――对于运营维护方面。《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并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自行车服务;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立健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确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逐步按照停放需求设置电子围栏;企业应当具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对于违规用户的处罚方面。《意见》提出,企业与注册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注册用户负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建立健全注册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注册用户列入企业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在押金监管方面。《意见》明确,企业收取注册用户押金、消费预付金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用户的押金和消费预付金,保障资金安全。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在市场退出方面。《意见》要求,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当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费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运输管理机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事故赔偿方面。《意见》指出,对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伤害、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人伤害、损失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用户的破坏行为,《意见》也做了规定,“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意见》特别提出,南京市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以下为《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运营和使用,遵循以人为本、市场配置、属地管理、依法规范、社会共治、文明共享的原则,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推动绿色低碳交通发展。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分时租赁形式,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三、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一)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定期研究、部署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会同市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
(四)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五)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区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施划和管理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受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投诉建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六)市工商、质监、网信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运力监测报告等方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进行引导。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投放运力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力投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运力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保障措施等。运力投放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范管理的要求。
五、城市道路建设和改造时,应当增加、改善非机动车道,推进慢行系统建设,提高非机动车通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增加非机动车通行空间,保障非机动车通行。
六、市城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对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区域增加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
七、各区人民政府(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规模适度、规范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
八、在我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设立线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
(一)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服务前30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已在我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当在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牌证。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定位系统。
(三)企业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注册用户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1、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并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自行车服务。
2、企业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公开收费标准,规范合法经营。
3、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立健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确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4、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5、企业应当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保证车辆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逐步按照停放需求设置电子围栏。
6、企业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7、企业应当具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履行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和运营调度、车辆维护检测等职责。
8、企业应当制定停车管理应急预案,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9、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车辆并做好清洁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10、企业与注册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注册用户负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建立健全注册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注册用户列入企业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等手段进行规范管理,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
11、企业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2、企业收取注册用户押金、消费预付金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用户的押金和消费预付金,保障资金安全。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
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13、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注册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4、企业应当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地注册用户数量、车辆规模、车辆使用情况等运营信息。
(四)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当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费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运输管理机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加强沟通、协商和合作,制定行业公约,建立用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线下运营服务合作,改善行业服务。
十、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爱护车辆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骑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骑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十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不正当现象向相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十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或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车辆投放;构成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情节严重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退出经营。
对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伤害、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人伤害、损失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我市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十四、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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