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出售商品愈发常见,消费纠纷随之增多。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日前发布警示称,“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在“朋友圈”出售商品愈发常见,消费纠纷随之增多。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日前发布警示称,“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话题引发了热议。
福建省消委会在4月曾表示,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微信购物商品金额往往较小,虽然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合同法》走司法途径来解决微信购物纠纷,但投入的成本可能远远高于商品本身的价值,因此建议一般不要采用微信购物。
对此,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军表示,在微信购物过程中,销售一方区别于以往购物模式中的经营者,这可能是导致微信购物是否应受新消法保护的争议原由。根据新消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但对于经营者概念的界定,法律条文中并未给出明确解释。参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田军表示,微信购物是交易主体间的买卖行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虽系熟人间营销,门槛低、成本低、操作便捷,但符合商品交易原则,应当适用于新消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冰表示,在微信购物过程中,销售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从事大量商品销售的行为,就此来看应属于经营者范畴。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田军表示,区别于个体工商户、企业拥有工商行政部门发布的营业执照,通过微信进行商品销售的经营者没有相关的资质要求,监管起来难度较大。据了解,新消法征求意见稿已于7月完成征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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