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 沈逸2015年12月16日到18日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虽然已经结束,但围绕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争论仍然在继续。无论是乌镇峰会开幕之前CNN记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的提问,还是《金融时报》12月16日对乌镇峰会的报道,都凸显出,围绕网络空间治理应该遵循的指导原则之争,正成为一个日趋引起关注的重要议题
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 沈逸
2015年12月16日到18日的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虽然已经结束,但围绕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争论仍然在继续。无论是乌镇峰会开幕之前CNN记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的提问,还是《金融时报》12月16日对乌镇峰会的报道,都凸显出,围绕网络空间治理应该遵循的指导原则之争,正成为一个日趋引起关注的重要议题。
早在2010年1月4日,《金融时报》就曾经刊发题为“我们将退化到网络石器时代”的报道,以此预测未来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态势。从类似文章看,中国加强网络管理似乎是特例。但实际上,围绕网络管理政策的争论,在全球是普遍发生的。在记者无国界组织发布的《互联网之敌报告2014》(Enemies of Internet)中,包括美国、中国、俄罗斯、英国在内的20个国家,都处于强化对网络内容审查和过滤的榜单之上。当然,在方式、方法、程度上,国别之间存在各自的不同与特点。
在维基百科“互联网审查”的词条上,从1993年开始,《时代周刊》就报道了电子前线基金会(EEF)创始人John Gilmore对政府强化网络内容审查问题担忧。除了政府之外,脸谱、谷歌、推特、维基百科、雅虎公司等为代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保留了相当宽泛的权力,可以单方面审查被认为是不恰当的内容,在其用户条款中,“无事先通知”、“因为其他原因”、“由我们(服务供应商)酌情处理”等条款普遍存在。
此次乌镇峰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的主旨致辞因为强调“尊重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而引发广泛关注。习主席的这一表述,是可以在全球网络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中找到依据的。从理论看,《塔林文件》中确认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主要表现为对支撑网络空间基础设施的司法管辖权;从实践看,美国政府强调对美国公司的管辖权,并以美国国内法为依据,要求微软公司直接向美国执法机构提供该公司存储在位于爱尔兰的服务器上的数据。在2015年9月西雅图论坛的闭门会议上,笔者曾经问过美方与会者一个问题:既然美国不承认中国对于网络主权的描述,那么美政府是否可以带头做出类似“美方放弃网络主权”的战略宣誓,然后要求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主权国家跟进做出类似承诺?美方代表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有一种观点认为,全球网络空间是“全球公地”(Global Commons),理由是和海洋、外层空间以及极地一样,没有单一行为体有能力控制整个网络空间。问题在于,人们讨论的网络空间,是由代码构成的逻辑空间与物理设备共同支撑起来的,逻辑空间不存在物理国界,使得人们产生网络空间不应受到政府管辖的印象,但是,支撑网络空间的物理设备不仅具有产权属性,而且其所处的位置也多数位于某个清晰的领土主权范围之内。导致网络空间治理与管辖权问题复杂的原因,不是因为存在公海、外空、极地这种主权边界之外的公共区域,而是不同权力主体在某个位置的重合,以及主权、产权和能力差异分布的不同。
坦率地说,当前有关网络空间治理秩序的争论,因为冷战遗产、国别制度与意识形态差异等因素的介入,有演变成为一场口水战的风险。从实践看,美国的网络空间治理就曾遭到Sami Ben Gharbi的指责,他指出,将互联网自由作为服务于特定国家或者国家集团的地缘战略工具,对实质性扩展互联网的自由使用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华盛顿版本的互联网自由实际上是“死亡之吻”。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的道理其实并不真的那么难以理解。
回到互联网治理本身,如果参考公海、外空、电磁频谱等非领土空间国际治理的实践经验,以适当方式承认主权的存在,即主要从主权平等的角度认可技术能力相对处于弱势的国家有权享有技术发展带来的福利,以及强势行为体克制利用实力与能力的优势不对称地获取地缘战略利益,是确保网络空间治理走向稳定和健康的关键所在。
就此而言,各类有实力与能力的战略决策者需要认真考虑自己面对全球网络空间所承担的责任,无论是在国内优化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共政策,还是在全球范围促成具有建设性作用和积极意义的新治理体系,都是存在某种时间窗口的。早日离开口水战的泥潭,启动实质性的合作,应该成为各方共同努力的目标。(编辑 欧阳觅剑)
声明:本文内容来源自网络,文字、图片等素材版权属于原作者,平台转载素材出于传递更多信息,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与学习,切勿作为商业目的使用。如果侵害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我们尊重版权,也致力于保护版权,站搜网感谢您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