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e租宝、大大集团等大型P2P平台相继涉案的当下,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终于开征意见,也就是说,终于有人管了。根据国务院法制办12月28日公布的办法全文及相关答问,涉及P2P监管的部委主要是4个,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在e租宝、大大集团等大型P2P平台相继涉案的当下,千呼万唤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终于开征意见,也就是说,终于有人管了。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12月28日公布的办法全文及相关答问,涉及P2P监管的部委主要是4个,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但是,中央仅负责出台行业指导意见,具体管理权责落在了省级金融管理部门头上,P2P将采取备案制的负面清单管理,且并未对注册资本提出要求,只不过P2P平台名称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该办法也是中国监管部门首次对网络借贷进行规范,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是2016年1月27日。
据国务院法制办提供的答问,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对此,《办法》也做出了过渡期安排,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8个月。
强调信息中介定位
综观《办法》全文,其相关规定基本与此前放风的一致,最重要一点就是强调其信息中介定位,决不能是信用中介。
对于网络借贷,《办法 》给出的官方定义是,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就此,《办法》也就顺势强调,作为信息中介的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此外,《办法》对网络借贷具体业务仅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比如“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再比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另一特别之处是,《办法》特别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负面清单12禁止
承接备案制的管理要求,《办法》对网络借贷准备实施负面清单式管理。
银监会官方的解答是,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对网贷业务的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通过负面清单界定网贷业务的边界,明确网贷机构不能从事的十二项禁止性行为;四是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中央地方合力。
网贷平台的十二项禁止措施包括:不能自融、不能做资金池归集资金、不能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能向非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不能发放贷款、不能拆分融资项目期限、不能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一般不能与其他机构捆绑代理、不能虚构扩大融资项目真实性收益前景、不能为股票配资、不能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业务以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此,点融网创始人、联合CEO郭宇航认为,“负面清单”中提到的很多内容倒都是属于市场上早就公认的,也是市场上都有所预期和准备的。比如说,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违规设立资金池,不得参与股票配资等等。
特别对于P2P不得销售理财资管基金保险信托,郭宇航认为,这意味着混业不仅在银行业没有开放,在P2P平台上也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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