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著名品牌的65英寸超高清3D电视机售价仅3199元,东莞的张阿亮在天猫商城“誉满家电器专营店”(简称誉满家)看到如此优惠的电视机,立即下单购买三台,并在线支付货款。不料,卖家称如需发货,要补邮费9万元
国际著名品牌的65英寸超高清3D电视机售价仅3199元,东莞的张阿亮在天猫商城“誉满家电器专营店”(简称誉满家)看到如此优惠的电视机,立即下单购买三台,并在线支付货款。不料,卖家称如需发货,要补邮费9万元。双方因此陷入网购纠纷。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庭判决双方交易合同成立,限卖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发货。
索要天价运费 卖家属于欺诈
在东莞从事房地产行业的张阿亮3月17日浏览天猫商城时,发现誉满家网店有款标价3199元的电视机,性能、款式等方面不错,非常优惠,便下单购买三台为自己几套房子配置,并在线支付全部货款9597元(含运费0元)到誉满家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后,交易页面显示货物“预计3月20日送达”。次日,阿亮在线提醒发货,誉满家通过旺旺回复“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阿亮认为远超出正常邮费金额,予以拒绝。
为此,阿亮将天猫商城、誉满家告上法庭,要求誉满家在10天内发货。阿亮的代理律师马立云说,按照天猫商城规则,买家拍下商品,并将货款支付到卖家支付宝账号,表示交易已经完成,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但誉满家要求买家支付高达9万元运费才肯发货,分明就是利用低价诱惑消费者下单,进而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天猫商城作为交易平台,在接到买家投诉后,明知誉满家欺诈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没有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应与卖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利用卖家错误 买家恶意购买
昨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东城法庭公开审理此案。誉满家的代理律师表示,誉满家只是中间商,供货方的产品价格变动较大,誉满家在天猫商城网店因为系统无法自动及时作出相应价格修改,只能靠人工手动调价,加大出现价格错误的几率。3月17日,誉满家对产品售价进行调整,由于自身疏忽大意,将售价31999元的电视机错误标成3199元。
当天,该网店也没优惠活动。买家明知道这款电视机不可能如此便宜的情况下,利用誉满家疏忽大意,趁机大量恶意购买。誉满家在买家成功支付货款后约20分钟发现错误,主动打电话给阿亮说明价格错误,请求其申请退款。但是,阿亮未在系统上进行退款操作。阿亮利用卖家价格上的漏洞恶意大量购买,使交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公平,所以交易是无效的,应予以撤销。
对此,阿亮的代理律师当即反驳说,誉满家因疏忽标错价格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并当庭提交交易前后誉满家网店的网页截图,显示在3月17日交易当天直至3月25日,案涉电视机的价格没有调整。网页还显示出“购物须知”中有一条“低价保证”,称誉满家独享各大电视厂家专门针对电商的优惠价格。
阿亮就是看了这些条款,加之平时对于网上购物普遍低价优惠的印象,购买三台电视机自用。购买时显示库存14台,若是恶意大量购买,不可能只下单三台。而且,诉求也不仅仅是要求誉满家继续履行合同,完成发货了。
只是提供平台 不应承担责任
昨日庭审中,天猫商城代理律师出庭应诉。该律师认为,阿亮与誉满家之间是因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事先已经审查誉满家的身份,符合法律要求。
收到阿亮的投诉后,天猫公司也积极调解,但因阿亮与誉满家无法达成一致,无法调解。目前,案涉的电视机已下架,天猫公司并没有权利强制誉满家履行合同义务。在这起纠纷中,天猫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誉满家被判10天内发货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誉满家在其天猫商城的网店,发布的商品信息明晰记载电视机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内容具体明确。阿亮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购买程序进行下单,成功付款。这标志着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成立并生效。
誉满家庭审中称其标注的价格有错误,是因为自身疏忽大意,输入错误导致,并且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誉满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誉满家自行承担。誉满家辩称其错误标注的价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标注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存在巨大差异,买家利用其错误恶意购买,有失公平。
法官认为,网购区别于传统面对面交易模式,网络销售中不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活动,这正是网购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不能仅以价格差距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查证证据显示,誉满家要求阿亮支付9万元邮费,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阿亮予以拒绝合法有据。法官当庭判决誉满家应继续完成交易合同,在判决生效10日内,将3台电视机交付给阿亮。
对于天猫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认为天猫系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没有支持阿亮的诉求。
法律应保障网购效率与安全
审理该案的邹国雄法官解释说,电子交易具有迅捷、竞价、非面对面、群体的不特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等特点,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说,法律应保障网购的效率与安全,有利于使经营者秉承谨慎、诚信的经营理念,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
相反,如果像该案中誉满家所主张的那样,让经营者以有失公平等事由就开撤销合同,将危害电子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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