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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诉VST全聚合获赔30万元

互联网 2015-11-23 11:12:08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TechWeb报道】11月23日消息,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VST全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深圳聚网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6万元;聚网视公司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TechWeb报道】11月23日消息,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VST聚合”软件不正当竞争案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深圳聚网视公司赔偿原告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并支付合理费用6万元;聚网视公司就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方网站首页上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这是我国法院首次认定视频聚合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爱奇艺

视频盗链属不正当竞争 爱奇艺诉VST全聚合获赔30万元

爱奇艺方面称,从去年起发现VST全聚合盗链公司的视频内容,不仅提供了爱奇艺的独家版权内容,还屏蔽了广告,损害了爱奇艺的合法收益。

据了解,本案的焦点为聚合盗链软件是否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爱奇艺法律总监王岩表示,由于聚合盗链类软件采取的是以技术破坏手段直接获取爱奇艺的播放地址,聚合的作品仍然在爱奇艺的服务器上,因此适用《著作权法》进行维权有一定风险。

最终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VST全聚合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原告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危及原告的正常经营、攫取了原告合法的商业利益。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宇)

标签: 爱奇 艺诉 VST 聚合 获赔 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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