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莹顶层设计终敲定,细则出台遥盼望。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落地,作为互联网金融典型业态的P2P被给予确定的信息中介的定位,这给多数曾打擦边球从事信用中介的平台而言带来极大挑战
王莹
顶层设计终敲定,细则出台遥盼望。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落地,作为互联网金融典型业态的P2P被给予确定的信息中介的定位,这给多数曾打擦边球从事信用中介的平台而言带来极大挑战。
但是,从“信用中介”走向“信息中介”并非一条顺畅的通路,在行业氛围如此、投资者教育尚未到位的情况下,这也成为未来细则出台的重点关注对象,这也几乎决定了整个行业的“生死存亡”,以及“生存方式”。
与此同时,一直以来对这个细分领域“虎视眈眈”的传统金融机构大踏步向前迈步,大量的金融大鳄将在未来开展更多动作,它们既包括了实体经济产业,也有传统金融机构。
信息中介定位或成细则落地最大难题
“有妈的孩子像个宝。”互联网金融终于摆脱了“游离”状态,《指导意见》在更大程度上认可了P2P网贷行业的存在形式,并将其监管方正式划至银监会。
但是,不可否认,《指导意见》更多从高屋建瓴层面对于行业的“红线”、“底线”等进行了界定,在更多业内人士看来,这更像为行业围起了围栏,但是游戏如何进行尚不得而知。
“监管细则已经准备好了,之前迟迟没有推出就是在于顶层设计迟迟没有出台。”曾经多次参与监管层摸底调查座谈的某平台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他看来,在未来众多有待落地的细则中,如何通过细则落实信息中介将成为最大难点。
《指导意见》第八条指出,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宇表示,平台中介属性的提法由来已久,“增信”一词的概念界定可大可小,其解释将直接影响到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增信措施”。从严格角度而言,实践中的“风险准备金模式”、“回购条款的设定”、“平台关联方担保”、“平台垫付逾期款项”,以及隐性的“平台刚兑”等,都将不同程度地违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要求。
“从目前行业发展现状来看,平台不担保、不垫付的不太可能。”P2P网贷行业资深研究人士表示,不垫付也将为未来整个司法体系和监管方提出巨大挑战和要求。
如何通过细则落地“信息中介”界定,网贷之家CEO石鹏峰表示,即便定位信息中介,未来平台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审核也不可或缺。
“未来互联网金融第一版细则的推出,应该更多在于标准的制定。”石鹏峰举例道,平台信息披露应该到什么程度,是否要公开坏账率,对于坏账率等行业标准和规范。
首先,建立行业标准得到了更多业内人士的认可。此前,“四条红线”的监管标准已经在行业普及,但是,从业务实施的角度来看,“红线”较为宽泛,存在诸多模糊地带。以“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就已经有多种解读。
此外,此前针对监管细则讨论较多的“杠杆水准”、“担保模式”以及“注册资本金门槛”等问题,网贷之家创始人徐红伟表示,未来定位信息中介,“杠杆”问题或会逐步成为“历史话题”,但是对于注册资本金,应该提出实缴要求。“如果不要求实缴,平台很容易架空。”徐红伟称,从目前讨论的结果来看,偏金融的平台多认为门槛应设定为3000万元,草根平台则给出1000万元的建议。“我认为5000万元也不为过。”徐红伟表示,注册资本金的设定或将挡住一些平台,此外应该从制度层面出台禁止注册资本金出逃的相关规定。
一大批金融大鳄即将来袭 创新或受抑制
在以创新为主要定位点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界定了大框架之后,行业的业务创新以及发展空间并不能止步。
“对于整个行业的肯定让更多人兴奋,也消除了更多行业内心举棋不定的念头。”一位P2P平台负责人表示,这种不确定的念头更多来自传统金融机构,以及有能力打入供应链金融和相关行业的大型实体产业。
一拨大鳄即将来袭成为业内人士对行业未来走向的一个判断。5月8日,宝钢股份公告称,其子公司欧冶云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冶云商”)旗下互联网平台欧冶金融正式上线,欧冶金融是欧冶云商旗下基于产业链的金融服务板块,为生产厂家、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贸易企业、终端用户等提供在线支付、融资服务、票据服务、投资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产品。
“未来中石油或许也会有动作,上线一个新的平台。”徐红伟表示,如果说过去是一个草根创业的时代,未来或将迎来巨头的时代。
除了类似于宝钢、中石油等实体产业,更大的大鳄则是拥有从事金融业务天然优势的传统金融机构。从过去一年发展来看,大量的传统金融机构提出互联网转型方向及决心,但是一些机构“雷声大雨点小”,而如今《指导意见》吃了定心丸,传统金融机构的步伐预期将越来越大、越来越快。
金融大鳄进入这个市场后,那些草根的平台如果想要在行业中立足,需要另辟蹊径。一位业内人士也表示,未来大平台的进入,将带来行业成本进一步推高。
《指导意见》对于P2P网贷概念定义为“个体网络借贷”,即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对此,刘新宇表示有两个关键词应该被重点关注,第一个是“个体”,另外一个是“直接借贷”。
“个体一词并非法律术语,从字面而言,其应当与‘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加以区分。”刘新宇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在细则中,如何界定“个体”一词的概念边界尤为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实践中大量存在的P2C、P2B、P2G等衍生模式能否继续存续。
而《指导意见》中并未对“直接借贷”做进一步解释,但纵观P2P网贷平台可以发现,大量存在“债权转让”、“应收账款转让”乃至“收益权转让”,刘新宇认为,这些业务能否继续沿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层未来对于“直接借贷”概念的进一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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