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家近年来一些微信公号等新媒体动辄搞“拿来主义”,针对那些网络非法转载,必须一手加大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治理力度,另一手鼓励建立网络转载及时备案、网络转载稿酬转付和纠纷调处服务平台。也许,很多作者都遭遇过网络非法转载而无力维权的境况;也许,很多人都不懂网络转载的前提边界在哪
■ 观察家
近年来一些微信公号等新媒体动辄搞“拿来主义”,针对那些网络非法转载,必须一手加大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治理力度,另一手鼓励建立网络转载及时备案、网络转载稿酬转付和纠纷调处服务平台。
也许,很多作者都遭遇过网络非法转载而无力维权的境况;也许,很多人都不懂网络转载的前提边界在哪。实际上,法律规定,报刊转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而传统媒体与网络、网络相互之间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必须遵循“先授权后转载”的原则,也就是先得跟版权方打招呼获得许可,然后要协商支付稿酬,才能去转载,而不是先转了再说。
据新京报报道,在今年4・26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有些媒体将此称为“新规”,实则不然。准确地说,该文件是对有关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同时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面对网络非法免费转载这一社会“毒瘤”,明晰法律规定是基础,但更重要的,是对违法机构的违法行为施以“重锤”。
首先,要加大著作权行政处罚力度。无论是传统媒体转载不依法支付转载稿酬,还是网络非法转载不经许可,都影响了媒体形象和其社会公信力,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广大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呼唤,著作权和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应该拿出深圳市场监管委处罚“深圳快播”那样的力度,开展著作权行政执法。
其次,司法审判要提高判赔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在文著协和广大作者的积极推动下,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制定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法院判决应该参照新稿酬标准,并考虑网络转载的特殊性,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和调整举证责任,降低追究刑责的门槛,让网络媒体不敢非法转载。
第三,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1996年的《关于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入报刊年检的通知》,再次明确将是否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刊转载稿酬纳入报刊年检指标。建立常态化的报刊网络著作权执法检查机制,加强网络编辑版权知识培训。
第四,政府部门应该大力鼓励普通作者、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与文著协、音著协这样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集体协商授权和稿酬转付机制,以及版权纠纷集体协调机制,搭建网络转载交易服务平台。
第五,《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这需要尽快实施“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建立“网络非法转载黑名单”制度。还有,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积极推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将网络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同时引入“延伸集体管理”制度。
近年来一些微信公号等新媒体转载成风,引发的侵权纠纷不断。而针对网络非法转载,必须一手施以重锤,加大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治理力度,另一手鼓励集体管理组织与广大媒体等市场主体建立网络转载及时备案、网络转载稿酬转付和纠纷调处服务平台,如此,才能逐步规范网络转载版权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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