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彭斐 发自济南昨日(4月15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国内“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陈超和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客管中心)分别陈述了行政争议,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每经记者 彭斐 发自济南
昨日(4月15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国内“专车第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陈超和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济南客管中心)分别陈述了行政争议,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在经过近3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对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一位参与旁听的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陈超方面对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异议,明显给了济南客管中心一个措手不及,不可否认这确实是一个漏洞。
庭审现场
原被告激辩四焦点
今年1月7日,济南专车司机陈超在济南西客站送客时被执法人员查获,2月13日,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中心认定为非法营运,处以罚款2万元。此后,济南客管中心被陈超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4月15日上午庭审开始后,原被告双方迅速进入交锋状态。在法庭调查阶段,对于济南客管中心是否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原告代理人方面提出异议。
济南客管中心提交的证据显示,自2004年9月1日起,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办公室更名为济南客管中心,负责城市公共客运行业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并承担监督检查工作。
另一份证据显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机构和内设人员编制机构,将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划入交通局。根据有关规定,济南客管中心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济南市区内的出租汽车运营依法行使管理权。
在法庭上,被告代理律师认为,运管中心得到了济南市交通局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
但在原告代理人李文谦看来,上述两项证据是济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和内设规定,行政处罚权主体只有济南交通运输局享有。李文谦同时向法庭表示,根据相关文件,济南客管中心并不属于交通运输局的相关内设机构或是设立的其他内存机构,其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被告济南客管中心对原告提出的处罚主体错误,认定事实错误,执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均予以驳斥。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济南客管中心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当时的现场执法录像,法律依据则是《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而据上述旁听庭审的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士表示,济南客管中心作为被告,虽提供了三段视频资料,但这些资料都未能证明陈超有收取费用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视频资料里没含有陈超与两位乘车人直接交易的内容。
最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双方对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以及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争议较大,合议庭将在庭后,结合本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合议,并作出认定。
案件结果
将影响专车市场发展状况
那么本次诉讼胜负结果如何?以及对出租车行业、专车市场的发展会有怎样影响?
对于此案胜败,一些律师认为,这取决于执法主体是否适合、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多方面,法院根据以上情况进行综合评判,现在无法做出准确预判。
还有一些律师认为,“专车第一案”涉及许多问题,大的方面则是牵涉专车是否合法的问题,因为目前专车是否合法本就存在很大的争议;但就个案来看,则牵涉到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违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合理等问题,因此不能仅看这一案件的结果来分析对行业的影响。
据了解,业内对于专车是否合法存在两种观点。认为专车不合法的一方的观点为,从目前的道路运输和出租车客运管理相关规定来看,专车营运缺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本身是不合法的。支持专车方则认为,专车运营是按照四方协议模式来进行,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之间达成四方协议,专车运营实际上是汽车租赁服务和劳务服务的结合,出租汽车管理的规定不适用于专车运营模式。按照法无明文禁即可为,这种专车运营模式,既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就是合法的。
上述出租公司人士则认为,接下来的判决结果很重要,直接影响到交管部门以后对专车的态度。“不说别的,除了陈超,当时还抓了3个专车,如果陈超赢了,其他三个会怎么办?其他专车肯定也能告。”
陈超也意识到了败诉的可能性。但陈超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输了我会继续上诉,前提是不占用太多精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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