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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打击跨国避税 VIE模式将受影响

互联网 2015-03-29 09:27:06 转载来源: 网络整理/侵权必删

作者: 许浩避免税收流失,继出台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一项打击跨国逃避税的举措。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以及税务机关追溯调整年限等相关问题

作者: 许浩

避免税收流失,继出台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一项打击跨国逃避税的举措。

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以及税务机关追溯调整年限等相关问题。

《公告》出台的大背景是,中国正在积极参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行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公告》的内容旨在落实BEPS行动计划、打击跨国逃避税。

财税法律专家认为,跨国企业通过多种手段避税,逃避纳税义务,损害我国的税收权益,而《公告》的出台,将有助于解决此问题。而国内采取VIE模式的公司,因存在跨境利润转移安排结构,其税务法律风险将增大。

如何界定“关联方”

在反避税工作的难点之一,就是界定“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性。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介绍,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国税总局2009年制定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9条,对“关联方”的判定标准则做了相应规定,但是仍然规定得比较原则。

此次《公告》对界定“关联方”的标准做了相对细化的规定。

《公告》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

公告还列明了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的四种情形:一是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二是就关联方提供的不能给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支付服务费;三是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资深税务律师、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骋认为,《公告》中的四个“不得扣除”的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调查。

税务机关在以往的转让定价调查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主要进行的是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上的博弈。

纳税人努力证明其关联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则需要通过可比非受控价格等方法努力证明其定价偏离独立交易原则,并比照独立交易定价对其关联交易价格进行有利于中国税务机关的调整。

“《公告》中的四个‘不得扣除’,让中国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摆脱繁琐的转让定价价格分析。”马骋说。

VIE模式将受影响

马骋律师认为,《公告》出台后,跨国公司的税务风险有所增加。但是跨国公司的根本仍在境外,因此通过合理调整,可以达到公告所要求的标准。而国内采取VIE模式的公司,其境外主体往往并不承担实质性经营职能,如果存在跨境利润转移安排结构,其税务风险将增大。

2014年9月,国税总局公布了由OECD推出的《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该报告指出跨国公司利用互联网交易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规避税收义务,数字经济已经成为逃避税的重灾区。

“VIE是由两个公司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商务合同的组成,其目的是实现内资民营企业去海外融资上市。”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史本军律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说。究其根源,VIE模式肇始于2000年新浪赴美上市之时,由此该模式又被称为“新浪模式”。

在此后的10年间,VIE模式成为了中国民营企业海外上市的一种重要方式。互联网巨头盛大、空中网、百度、阿里巴巴等,都是通过此种模式在海外成功上市。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教授表示,从2000年到现在一共有84家公司采用了VIE海外上市模式。

马骋律师介绍,在采取VIE架构的公司中,通常情况下内资持牌公司会直接与境外主体(往往是中国香港公司)以商标、域名、著作权等特许权使用费形式搭建另一利润转移渠道。

“这主要是利用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税率低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便利。”马骋说。

比如,注册一家境外公司,以该境外公司的名义申请中国境内注册商标,虽然该注册商标只在中国境内使用,但是所有权人却在境外。

这样境外所有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给境内实际经营主体使用、收取商标使用费,就可以用7%到10%的预提所得税加上5.6%左右的流转税,来换取境内企业25%企业所得税的扣除,总体上达到避税效果。

为了解决此问题,《公告》规定如果境外关联方仅仅是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但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没有贡献,那么境内企业向其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就有可能不被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就要面临一方面缴纳境内25%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缴纳7%到10%预提所得税的双重征税风险。

马骋律师认为,不仅仅是VIE结构,许多红筹架构中企业都在使用类似的方法向境外转移利润,它们在实施后,同样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

因此,如果是2005年度以前就搭建了此类架构的企业,即使在过去的十年间,已经支付的费用支出都可能存在被税务机关依据《公告》审查并进行“不得扣除”调整的风险。

标签: 税总 打击 跨国 避税 VIE 模式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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